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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交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7-07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
        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8 年 10 月)         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 年 7 月)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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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运作指引(2015 年修改)》(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
     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
     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       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2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金。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       本制度所指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       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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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       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
     行明确规定。                                       行明确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
     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
 4   专户。                                             专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公司应当独立设置募集
     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公司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       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户。                                               理。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5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 1 -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
    项目、存放金额;                                 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
    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     立财务顾问;
    送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行查询专户资料;
    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的监管方式;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违约责任。                                       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     专户。
    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
    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内容。
    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
    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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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当利益。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7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募投项目资金支出需在募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募投项目资金支出需在募
    投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按照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     投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按照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度履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资金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资金
    支出需在募投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按照该公司的货     支出需在募投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按照该公司的货


                                                                                   - 2 -
     币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币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会计部门应就投资项目的资金运用情况与进度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就投资项目的资金运用情况与进
     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公     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司会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
     出情况和项目投入情况。                           投入情况。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
     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     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变化的;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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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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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应当尽快、科学地、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     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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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超过六个月。                                   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
     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此种情况可以免除本条第一     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款的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     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     划正常进行。
     够提供保本承诺;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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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                                           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
     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3 -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
     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     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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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的措施;                                     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     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问出具的意见。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
     公司应当在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及时对外披露风     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披露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已
     险提示性公告,并披露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第十六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应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
     列条件: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     当符合下列条件: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金(如适用);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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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金(如适用);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
     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14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公告下列
     告下列内容:                                     内容:


                                                                                    - 4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
     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     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     问出具的意见;
     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
     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15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项目的,应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
     当在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立募集资金专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或公司控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
     制的其他企业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     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
16   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
     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
     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
17   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 5 -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    资金总额的 30%。
     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                                      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
18   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    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
     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
19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     删除
     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
     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
20
     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
     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     第二十八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
     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见;
21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   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
     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   意见后方可使用。
     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


                                                                                    - 6 -
                                                      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
     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     目终止出现现金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
     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22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
     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     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
     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     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
     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23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
                                                      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
     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
     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
     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等情况。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24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     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
     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   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
     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照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
                                                      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


                                                                                    - 7 -
                                                        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       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25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       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
                                                        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
                                                        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       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       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26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
                                                        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
                                                        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        第三十四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
     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       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
27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       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
28   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     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
     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29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30
                                                        订。
31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 8 -
起施行。   起生效并实施。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发布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7 日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