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曾用名“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投行”或“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 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华峰氨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化学”、“上市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峰化学本次交易中配套募 集资金涉及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1 月 7 日,华峰化学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华峰 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9]2138 号),核准上市公司向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1,740,582,524 股 股 份 、 向 尤 小 平 发 行 251,650,485 股 股 份 、 向 尤 金 焕 发 行 314,563,106 股股份、向尤小华发行 314,563,106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00,000 万元。 根据该批复及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共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335,360,000 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行对象 配售股数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金额(元) 类型 (股) 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证券 33,149,171 179,999,998.5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2 保险 82,872,928 449,999,999.04 红-个人分红-005L-FH002 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 3 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 保险 64,456,721 349,999,995.03 CT001 深 4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65,395,948 355,099,997.6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5 保险 36,832,412 199,999,997.16 红-团体分红-018L-FH001 深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6 保险 52,652,820 285,904,812.60 司-分红-个人分红 合计 335,360,000 1,821,004,800.00 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华峰化学已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取得《股份登记申请受理 确认书》,该等新增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2 月 6 日。该等新增股份登记到账 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 4,633,519,221 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且上述股份 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的数量不得超过 50%,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完 成后,华峰化学未有派发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日 ,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4,633,519,221 股 , 本 次 可 解 除 限 售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335,36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24%。在上述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后 十二个月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其持有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其持 有人(管理人)所做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自华峰氨纶本次非公开发行 该等股份 限售期承诺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 上市日期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 为 2020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行转让,同意中国证券登记 年 2 月 6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限售 日。该承 期锁定。若中国证监会等监 诺目前正 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的锁 常 履 行 定期另有其他要求,则参与 中,承诺 认购华峰氨纶非公开发行股 方无违反 票的特定对象将根据中国证 该承诺的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情况。 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 应调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限售期 承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8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数量为 19 名,股份数量为 335,360,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24%。在上述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后十二个月内,本次 申请解除限售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 序 限售股份持有 所持限售股 股份数量占上 证券账户名称 售股份数量 号 人名称 份数量(股) 市公司总股本 (股) 的比例 申万宏源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1 33,149,171 33,149,171 0.72% 有限公司 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中国人寿资产 有限公司-分红- 2 82,872,928 82,872,928 1.79% 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分红 -005L-FH002 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中国人寿资产 有限公司-传统- 3 64,456,721 64,456,721 1.39% 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保险产品 -005L-CT001 深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兴全基金管理 公司-兴全社会价 4 7,366,482 7,366,482 0.16% 有限公司 值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基金-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兴全基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 1,104,972 1,104,972 0.02% 险股份有限公司混 合型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兴全基金-兴业银 行-浙江马云公益 920,810 920,810 0.02% 基金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兴全合润分 5,948,435 5,948,435 0.13% 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兴全商 业模式优选混合型 7,366,482 7,366,482 0.16%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人寿-传统普保产 品-兴全基金-中 国人民人寿保险股 2,762,431 2,762,431 0.06% 份有限公司 A 股权 益类组合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兴全合泰混 5,948,435 5,948,435 0.13%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兴全趋势投 8,931,860 8,931,860 0.19%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兴全基金-兴业银 行-兴业证券股份 9,208,103 9,208,103 0.20% 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民生银 行-兴全社会责任 5 1,289,134 1,289,134 0.03%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 兴业全球基金-上 海银行-兴全特定 策略 26 号分级特定 2,209,945 2,209,945 0.05% 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 兴业全球基金-宁 波银行-兴全特定 7,366,483 7,366,483 0.16% 策略 29 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兴全安泰平 368,324 368,324 0.01% 衡养老目标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兴全有机增 4,604,052 4,604,052 0.10%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65,395,948 65,395,948 1.4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新华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分红- 5 36,832,412 36,832,412 0.79% 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分红 -018L-FH001 深 太平洋资产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 6 理有限责任公 险股份有限公司- 52,652,820 52,652,820 1.14% 司 分红-个人分红 合计 335,360,000 335,360,000 7.24% 注: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解除限售后十二个月内,上述申请解除限售股东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四、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3,014,507,400 65.06% -335,360,000 -7.24% 2,679,147,400 57.82% 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 1,619,011,821 34.94% 335,360,000 7.24% 1,954,371,821 42.18% 流通股 三、总股本 4,633,519,221 100.00% 0 0 4,633,519,221 100.00%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东方投行、东海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所作之承诺; 3、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峰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葛绍政 邵荻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盖章) 2021 年 2 月 2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 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彭江应 王 欣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1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