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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公司章程(2019年3月)2019-03-26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19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 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党      委 ......................................................................................................................................... 18
第六章         董事会 ....................................................................................................................................... 18
 第一节           董 事 ..................................................................................................................................... 18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1
 第三节           董事会 .................................................................................................................................... 23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八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 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3
 第一节           通 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6
第十三章            附       则 ................................................................................................................................. 36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贸国企改
[2001]1341 号《关于同意设立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1100007334480727。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7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
资股。于 2006 年 8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 1 号院 27 号楼
             邮政编码:10002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1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1
       公司的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
究讨论后,再由公司作出决定。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领先、创新为本、质量第一、顾客至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制造耐火材料(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销售耐火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的研发、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会议服务;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见下图:


                                          2
                                  认购的股份数      占股份比例     出资
           发起人名称                                                          出资时间
                                    量(万股)        (%)        方式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2,789.0086        79.69      资产+现金   2001 年 12 月

山东张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90.9914           8.31      现金        2001 年 12 月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10            6.00      现金        2001 年 12 月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70            2.00      现金        2001 年 12 月

莱州祥云防火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70            2.00      现金        2001 年 12 月

宜兴市耐火材料厂                         70            2.00      现金        2001 年 12 月

合计                                    3,500          100       现金        2001 年 12 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1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100 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4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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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6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9.3 条标准之一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7
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办公地点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另
行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9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如有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
议的事项。

                                        1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并不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11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12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13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14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聘请专业顾问。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
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未进行回避表决的,其他股东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进行回避。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该进行回
避而未进行回避的情形,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15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当向股东提
供候选董事或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及候选董事或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将符合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名单及候选董事或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列入股东大会选举议程,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
    股东大会进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监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即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
以分散选举数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或监事,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应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如果在股
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或出现多位候选人得票相同
但只能有一人当选董事或监事的情况,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到选出全部应选
董事或监事为止。再次投票时,参与投票的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所缺人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
投票。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未尽事宜,由会议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
协商一致则按照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意见办理。
    第八十五条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或者公司监事会可以将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监事选举
的程序适用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16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17
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日。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   委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立党委。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
略决策,国资委党委、集团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提名的相关
干部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推荐提名人选;会同相关方对拟任人选进行考
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
行监督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8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设职工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19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如下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20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聘任独立董事。本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
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
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
任职的人员;

                                      21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
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
的情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
开声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
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22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除第(三)、(五)项职权外的其他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五)项职权需要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
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
立意见。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

                                       23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以外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除对外
担保事项外,在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内,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审批,总经理
的具体审批权限由董事会制定的《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24
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五天。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超过董事会
决策权限内的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25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至五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四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28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

                                        2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原则上,每年应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
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30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含10%),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母公
司可分配利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2)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或其他情况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未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或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

                                        31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
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拟订和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应
当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听取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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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真
的方式发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真
方式发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 一 百 八 十 八 条 公 司 指 定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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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34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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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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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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