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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9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18/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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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9)第 0209 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我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19年3月26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时间、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18日(星期四)下午13:30在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 1号
院27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大凡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15:00至2019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2019年4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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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4,079,0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7269%。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0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4,079,0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269%,均为股权
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
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381,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81%。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结
果。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包括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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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公司2019年为下属公司银行借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2019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10)《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其中,议案11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4,07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4,07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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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4,07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4)《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94,07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5)《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94,07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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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6)《关于公司2019年为下属公司银行借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4,07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7)《关于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4,07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8)《关于2019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94,07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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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9)《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同意94,07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10)《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4,07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94,07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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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及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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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肖       非




                                                    韩   旭


                                                    2019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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