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1-08-25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不得对个人或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企业提供
财务资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
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该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资产部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经公
司审计合规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财务资产
部负责办理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应当与被资助企业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企业应
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
相关工作。财务资助款项有逾期未收回风险的,财务资产部负责上报公司,以便
公司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若财务资助款项发生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
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