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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10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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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01536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2021年8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
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
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9日(星期四)13:30,在北京朝阳
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大凡主持。召开
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
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上午9:15至2021年9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21年9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93,203,3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47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93,202,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4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4%。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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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202,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202,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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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202,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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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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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韩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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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佳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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