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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关于修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2022-12-24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9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
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前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    企业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融资行
对借款、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    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包括为纳
票等各类形式融资的担保。            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
                                    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
                                    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
                                    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
                                    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
                                    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
                                    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
                                    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等。
    第九条   担保过程中,担保企业        第五条   公司总部担保事项的主
的主要职责如下:                    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定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担保管理制
    (二)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    度,统筹担保管理工作;
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二)组织编制公司年度担保计
    (三)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    划,经董事会审批后,提交上级主管
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部门审议,根据批准的年度担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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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四)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    组织实施;
宜。                                       (三)研究确定公司对所属企业
                                       的年度担保限额;
                                           (四)负责公司的日常担保管理
                                       工作
       第十条   担保过程中,被担保企       第六条     所属企业担保事项主要
业的主要职责如下:                     职责
 (一)提供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
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担保申请、董       及公司总部担保管理制度,视情况制
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同意担保借款的       定本企业实施细则;
决议等)                                  (二)编制本企业年度担保计划,提
 (二)负责办理反担保手续。            交有关决策机构审议,经公司总部董
 (三)负责日常对担保借款的管理。 事会审批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议,
 (四)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并根据批准的年度担保计划组织实
                                       施;
                                         (三)监督检查担保计划落实执行情
                                       况;
                                         (四)负责本企业日常担保管理。
       第七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预算管       第九条     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
理,所属企业应结合下一年度融资预       业担保能力及被担保企业战略规划、
算情况,确定所需担保额度。             融资需求等情况,编制本企业年度担
                                       保计划。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层级总担保金额
                                       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级企业合并净资产
                                       的40%,各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原则上不
                                       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                第十一条     年度担保计划内容应
                                       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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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
                                       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所属企业须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公司总部董事
                                       会审批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议,
                                       当企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
                                       追加担保,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                第十二条   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
                                       金担保应列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履
                                       行论证和必要的决策程序。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担保限额内
                                       的担保办理,被担保企业原则上应于
                                       签订担保合同前30个工作日或约定的
                                       其他期限内向担保企业提交书面商请
                                       材料。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                第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优先争
                                       取免担保或由自身资产抵押担保,其
                                       次可申请由上一级企业或公司内有直
                                       接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总
                                       部原则上只为满足担保条件的二级企
                                       业提供担保。各所属企业原则上只能
                                       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
                                       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四条   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
前,应当对被担保企业经营情况、财       前,应当对被担保企业经营情况、财
务情况和偿债能力等进行风险分析,       务情况和偿债能力等进行风险分析,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为其提供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为其提供
保:                                   担保:
       (一)发生担保履约责任或形成      (一)发生担保履约责任或形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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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重大损失的。                           大损失的企业;
       (二)存在债务违约或延期支付      (二)存在债务违约或延期支付利
利息等情况的。                         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指标显      (三)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指标显示
示偿债存在重大风险。                   偿债存在重大风险;
       (四)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被会计师事
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被会计师    见;
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五)上年度管理建议书或内部审
见。                                   计认为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
       (六)上年度管理建议书或内部    重大缺陷;
审计认为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         (六)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诉讼、
在重大缺陷。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七)未按要求办理有效反担保     (七)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
或反担保能力不足。                     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
       (八)公司认定的其他不能为其    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提供担保的情形。                       的;
                                        (八)对子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被
                                       担保方未按要求办理有效反担保或反
                                       担保能力不足;
                                        (九)公司认定的其他不能为其提供
                                       担保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严禁对公司合并范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合并报表
围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包括公司股东、 范围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为自然人的)提       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
供担保。                               比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须采取       (一)对控股子企业的担保应按
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担保,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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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担保企业应在担保期   超股比担保的,经公司总部董事会审
间对被担保企业经营情况、资金使用    批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议,同时,
及债务清偿情况等进行跟踪,被担保    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被担保企业、被
企业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担保企业其他股东及/或其他第三方通
    第十九条   因被担保企业不能履   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
约,担保债权人对担保企业主张债权    现价值的反担保。因被担保企业不能
时,担保企业应立即起动反担保追偿    履约,担保债权人对担保企业主张债
程序。                              权时,担保企业应立即起动反担保追
                                    偿程序。收购或处置企业过程中应避
                                    免形成对外担保义务,对于无股权关
                                    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
                                    应加速清理。
                                        (二)对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
                                    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
                                    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需经公司总
                                    部董事会审批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审议,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
                                    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
                                    防范代偿风险。担保企业应在担保期
                                    间对被担保企业经营情况、整体资信
                                    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及债务
                                    清偿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
                                    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等进行跟踪,被
                                    担保企业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担保企业应定期向     第十七条   被担保企业应定期向担
公司报告融资使用情况。当运营状况    保企业报告融资使用情况。当运营状
发生重大变化,资产负债变化及对外    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在重大诉讼中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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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商业信誉的变化,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诉、主要领导人变更、企业合并、分
进行分析,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    立、股份制改造以及经营出现重大事
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企业。            件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企业。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超
                                    股权比例担保应当参考市场水平收取
                                    担保费用,担保费原则上不低于
                                    0.50%。
    第十五条   担保发生额达到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
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务还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
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定,担保发生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会审议通过: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3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他担保情形。                        的30%;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第(二)项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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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以上通过。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担保事项
                                    的决策依据时效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日起至下次担保事项决策批准
                                    日。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
后的《担保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全文于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
o.com.cn)上披露。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