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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兴纸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17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4 月 16 日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深交所和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共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
           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
           方式。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深交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
           考核结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违法违规等情况调整直通披露主体
           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直通披露的临时公告可以在交易日、单一非交易日、连续非交易
           日的最后一日的特定时段提交披露。事前审查的相关公告仅能在交易
           日特定时段提交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
           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事前审查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类别中涉及的业务参数录入工作,保证准确、
           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
                  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
                  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
           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
           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及《规范
           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 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可以向深交所
           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 说明暂缓披露
           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如有)规定的格式、
             内容和要求等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一)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
                    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二)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
             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交
             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
             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
             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拆分上市
                      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予以达到三
                    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 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
                    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
                    重大事件时。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
             在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
             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
                    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   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
                    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
                    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
                    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制度的
             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 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 公司应当
             先披露提示性公告, 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 并承诺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如发现
             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深交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 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若无
                    特别说明, 以下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本制度第三十七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 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经审议通过后, 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以监事会决议的形
                    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在定期报告披露
                    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并及时将临时公
                    告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
             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
             容,信息披露事务档案管理,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
             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
             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
             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
             实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 为此公司已制定了《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
             严格按该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
             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
             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涉及
             的应参照《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执
             行。


                       第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适用本
             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安排专人(“信息披
             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 以保
             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
             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
             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不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
             的重大事件,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
             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控
                    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 向公司发送会
                    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
                     事件进行决议的, 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
                     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 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
                     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 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
                     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任何控股、参股子
             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 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
             个人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
             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
             绍等等),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
             程: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
             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
             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 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 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 邮编:314214), 其负责人为董事会秘
             书。


第六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 并按
                     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施, 促
             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
             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
             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
             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
             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
             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
             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
             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
             况。


第八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 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
第八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十六条   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
             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章   处罚


第九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且有
             权视情形追求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并向其追究损失。


第九十一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损失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且有权视情形追求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并向其追究损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原《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同时废止。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