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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兴纸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2020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21-05-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 2020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机构简称:景兴纸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贺南涛                         联系电话:021-38674765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欢云                         联系电话:021-38032583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徐欢云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0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1 年 4 月 26 日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

                                                                 现场检查意见
一、现场检查事项
                                                            是          否      不适用

(一)公司治理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核查公
司三会文件、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并核查三会召开通知、记录、签名册等文件,对三会召集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核查。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是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是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不适用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不适用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1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检查相
关的董事会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及其
他内控制度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是
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是
部审计部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是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是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是
等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是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是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是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是
控制评价报告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是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核查信
息披露文件、核对文件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是


                                        2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网站刊载        是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核查审
议程序、信息公告,关注关联交易内容、性质和价格等;核查审议程序、信息公告,抽查被担
保方财务报表等文件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是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是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是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是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是
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是
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是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每月核对募集资金对账单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是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是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3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是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对上市
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索取有关财务资料,查阅公司公告;搜索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是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是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对上市
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承诺事项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关注行
业动态;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复制有关三会文件、公司治理制度、财务资料
等;搜集公开信息、查阅公告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是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不适用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4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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