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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影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11-07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9-108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影视”)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 关 注 到 杭 州 天 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78)。获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与公司等各
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鉴于公司尚未正式收到任何关于上述合同纠纷案件
的相关法律文书及通知文件,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相关诉讼事项问
询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公司
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收到长城集团提供的《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
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非凡
       受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件简述:2017 年 12 月 21 日,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与公司签订了《综合授
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向公司提供最高额授信额度 1 亿元。同日,长城集团、
赵锐勇、赵非凡与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后,光大银

行苏州分行分别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诸暨影视城”)、天目药业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基于上述授信和担保,
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与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光
大银行苏州分行向公司提供贷款 2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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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请求:1、判令长城影视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13957743.15 元 ;利息
38036.60 元(含罚息、复利),合计 13995779.75 元(相应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20 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令长城影视向光大银行苏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用 30 万元;
    3、判令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诸
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非凡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们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鉴于公司截至目前尚未正式收到任何关于上述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文
书及通知文件,公司后续将根据合同纠纷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尚未达到重
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公司截至目前尚未正式收到任何关于上述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文

书及通知文件,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
确定。
    五、重要提示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年度的
资金计划,并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年度董事会及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向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申请借款主要用
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属于上述议案的规定范围,同时诸暨影视城作为长城影

视的全资子公司为长城影视借款提供担保,不属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畴,
不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本次担保方天目药业是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且此次
《担保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签订,因此,公司对上述担保事项不知情。
    公司及董事会对此事项高度重视,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采
取法律措施,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并按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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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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