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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钢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0-11-25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苏州卿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卿峰”)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苏州卿峰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重
大资产重组》等法规、相关规范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股票情况的进行了自查,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公司关于买卖沙钢股份股票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停牌日
(2016 年 9 月 19 日)前六个月(即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始)至本次重组报告书
披露之前一日止(2020 年 11 月 2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即苏州卿峰现有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
负责人员;

    4、交易标的苏州卿峰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股票买卖自查情况


                                     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于自查范围人员在2016
年3月18日至2016年9月19日内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上市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再次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交易情况)、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
报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的核查意见》等文件,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
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沙钢股份、沙钢集团、交易对方、苏州卿峰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相关人员”)在公司本次交易停牌日(即
2016年9月19日)前6个月(2016年3月18日)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
日止(2020年11月24日)对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根据自查结果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上述
相关人员中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沙钢股份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沙钢股份工作人员浦惠新之配偶张莉莲曾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卖出沙钢股份
股票 400 股,目前持有沙钢股份股票数为 0。

    沙钢股份的监事狄明勇曾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至 2019 年 8 月 28 日间累计买
入沙钢股份股票共计 49,500 股,曾于 2016 年 5 月 6 日至 2020 年 3 月 3 日间累
计卖出沙钢股份股票 54,700 股,目前持有沙钢股份股票数为 0。

    沙钢股份的监事王芳之配偶吴波曾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间累计买入沙钢股份股票共计 152,000 股,曾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间累计卖出沙钢股份股票共计 162,000 股,目前持有沙钢股份股票数为 0。

    2、沙钢集团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沙钢集团的监事龚立红曾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分 2 次买


                                     2
入沙钢股份股票共计 1,800 股,曾于 2016 年 6 月 2 日至 2016 年 8 月 16 日分 3
次卖出沙钢股份股票共计 1,800 股,目前持有沙钢股份股票数为 0。

    3、交易对方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海蓝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孔德卿之
母亲关晓红曾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卖出沙钢股份股票 11,620 股,目前持有沙钢
股份股票数为 0。

    天津佳源科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郭润萍之配
偶姜波曾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买入沙钢股份股票 7,200 股,并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及 2020 年 3 月 26 日分别卖出沙钢股份股票 7,000 股及 200 股,目前持有
沙钢股份股票数为 0;郭润萍之父郭向威曾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买入沙钢股份
股票 6,700 股,并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及 2019 年 12 月 20 日分别卖出沙钢
股份股票 3,700 股及 3,000 股,目前持有沙钢股份股票数为 0。

    4、苏州卿峰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苏州卿峰的原董事王京提供的说明,其本人曾于 2020 年 9 月 9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间累计买入沙钢股份股票 341,900 股,卖出沙钢股份股票 341,900
股,目前持有沙钢股份股票数为 0;其母亲刘天芝曾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间累计买入沙钢股份股票 16,800 股,卖出沙钢股份股票 36,800 股,
目前持有沙钢股份股票数为 0;其配偶胡玲曾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间累计买入沙钢股份股票 323,300 股,卖出沙钢股份股票 323,300 股,目
前持有沙钢股份股票数为 0;其子王弘熙曾于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累计买入沙钢股份股票 1,118,081 股,卖出沙钢股份股票 1,118,081 股,目前持
有沙钢股份股票数为 0。

    六、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

    张莉莲、龚立红、关晓红已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在本承诺人买卖沙钢股份股票期间,本承诺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
谈判及决策过程,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参与和决策本次交易事项的有关
人员亦未向本承诺人泄漏相关信息,未建议本承诺人买卖沙钢股份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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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承诺人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无关,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
的股票交易行为,并不构成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王芳、吴波及狄明勇已出具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
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
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若上述买卖沙钢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认定有违规违法之处,本人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姜波、郭向威已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郭润萍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
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
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若上述买卖沙钢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认定有违规违法之处,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4
    王京已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刘天芝-中信建投证券 5023****、王京-国金
证券 5510****、胡玲-国金证券 3112****、王弘熙-国金证券 3100****)系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分别以个人名义开立,上述股票账户均由本人操作;对于本次交
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若上述买卖沙钢股份股票的行为被
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认定有违规
违法之处,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天芝、胡玲及王弘熙已出具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并由本人直系亲属王京操
作;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
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直系亲属王
京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
关信息;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
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若上述买卖沙钢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认定有违规违法之处,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是在不知情

                                   5
的情况下,基于其对二级市场的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
易的情况。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六、自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认为,根据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于自查范围人员在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内出具的查询结果,在自查期间,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张莉莲、龚立红、
关晓红、王芳、吴波、狄明勇、姜波、郭向威、王京、刘天芝、胡玲及王弘熙存
在买卖股票的行为,并已确认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除前述人
员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披
露后再次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股票交易情况,不排除存在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其他情形。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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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签章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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