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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纸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5-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70392-09 号

致: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纸业”
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太阳纸业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
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
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
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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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
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
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或涉及的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4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于2019年4月16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0日在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友谊路一号太阳纸业
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
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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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36,501,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47.712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共
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8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7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股份 211,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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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及对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单独
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3. 《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协议的议案》;

     (1)关于与山东圣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及协议的议案;

     (2)关于与上海东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及协议的议案;

     (3)关于与万国纸业太阳白卡纸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及协议的议案;

     (4)关于与山东国际纸业太阳纸板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及协议的议案;

     (5)关于与山东万国太阳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及协议的议
案;

     7.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8.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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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变更老挝 120 万吨造纸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股东对议案 6 逐项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
行了回避表决。议案 9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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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赵永刚




                                       经办律师:

                                                          黄 丰




                                                         201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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