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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 螳 螂: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证券代码:002081           证券简称:金螳螂            公告编号:2021-034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人本着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相关
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1)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发生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
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报告期内,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合计
1,38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对子公司西安金创承接业务提供不超
过 3,000 万元担保;对子公司新加坡金螳螂向境内外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 亿
元的贷款提供担保。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累计担保余额为 549,478.7 万元,
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2.31%。其中,公司为精装科技提供担保额为
53,550 万元,为金螳螂景观提供担保额为 34,000 万元,为金螳螂幕墙提供担保
额为 185,400 万元,为美瑞德提供担保额为 220,000 万元,为金螳螂供应链提供

                                     1
担保额为 29,000 万元,为新加坡金螳螂提供担保额为 20,528.70 万元,为集加材
料提供担保额为 6,000 万元,为金螳螂华东提供担保额为 1,000 万元。除上述情
况外,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对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
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现就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前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
公司内控制度得到了有力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完
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四、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人本着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为子公司向境内外
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以及为子公司承接业务提供担保是根据子公司经营目标及业
务需求开展的,可以帮助子公司在竞争中更具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上述
子公司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能控制其经营和财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


                                     2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
的应收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40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
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六、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
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
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
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资产转让及回购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开展金融资产转让及回购业务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金融资产转让及回购业务,
可以增强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流动性,可及时变现回笼资金投入新的项目,提高
持有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10 亿元的金融资产转让及回购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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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资产转让及回购业务的合计即期余额不
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公
司章程》、《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
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等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的自有
资金适时购买保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
环滚动使用,有利于丰富投资渠道,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书面认可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在事前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在会前签署了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认可:
    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
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交易的定价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合理
地协商确定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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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关联方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是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订立,协议定
价公允。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金额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基本符合,有利
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认可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在事前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在会
前签署了对该事项的书面认可
    公司就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提供审
计服务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了解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
业情况,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
经验和职业素养,对于规范公司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恪尽职守,遵循诚信、客观、公正的、独立的执业准则,
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
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
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
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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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结合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整体津贴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
董事会提议的独立董事津贴符合目前的市场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比较切实、
公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根据财政部规定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根据财政部规
定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
绩考核目标条件,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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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20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俞雪华、万解秋、赵增耀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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