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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孚日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2020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 2020 年度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控股股东高密华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荣实业”)及其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0 万元。
    2、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华荣实业核实,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华荣实业
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0.998亿元。

    截止2021年3月9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偿还完毕。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切实执行
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要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监
督检查机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

       二、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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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与关联方拟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我
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股
东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和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发生,说明内部控制有待改善,未能
切实、严格地执行有关制度和管理措施。我们要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的运行程序,继续强化资金使用
的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核对对账机制,及时跟踪款项流动情况,强化关键管理岗位
的风险控制职责。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切实推进
整改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绩,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所需。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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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七届第十二次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
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聘任陈维义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六、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
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公司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续聘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请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七、关于公司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司对暂时闲
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进行了
必要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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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计划进行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2、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
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强、流动性较高的理财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择机理财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投资理财资金的安全
能够得到保障。
     我们同意公司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
     八、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以及
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独立董事同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九、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
分析,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对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上述事项影响所做的努力表示肯
定,公司出具的《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
明》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年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就此出具专项审
核报告,我们对该专项说明无异议。
     十、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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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违规使用未整改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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