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东洋: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22-01-20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2-018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
                       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 号),根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9.5.2 条、9.5.3 条中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13 号),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 号),具体内容
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住所:
烟台市莱山区。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住所:烟台市莱山

                                   1
区。
       车轼,男,1960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董事长兼总经理、东方海洋集
团董事长,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于雁冰,男,1973 年 12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烟
台市莱山区。
       马兆山,男,1970 年 7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烟
台市芝罘区。
       车志远,男,1986 年 2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东
城区。
       赵玉山,男,1953 年 1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于深基,男,1941 年 12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董事,住址:山东省烟台市
芝罘区。
       于善福,男,1962 年 6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监事会主席,住址:山东省
烟台市莱山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海
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东方海洋集团、车
轼、于雁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东方海洋、马兆山、
车志远、赵玉山、于深基、于善福的要求,我局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1 月 4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东方海洋、马兆山、车志远、赵玉山、于深基、
于善福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
       东方海洋集团系东方海洋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
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东方海洋集团为东方海洋的关联方。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向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 1,500
万元,东方海洋之全资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销售)


                                        2
收到借款的当日全部转入爱特斯(烟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斯)银行
账户。爱特斯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向北京银行借款 3,000 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
入爱特斯银行账户。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向浦发银行借款 6,000 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
入烟台启尼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
    东方海洋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8 月 5 日、9 月 6 日向绿叶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投资)借款 1,000 万元、400 万元、500 万元,由绿叶投
资直接转入烟台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水产中心)银行账户。赵玉山担
任水产中心法定代表人。水产中心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2019 年度,东方海洋下属相关厂区海参产品等销售款 20 笔合计 1,229.77
万元(其中 2019 年上半年 12 笔合计 918.6 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占用,东方海
洋海参产品等存货 151 批次合计价值 3,776.47 万元(其中 2019 年上半年 69 批
次合计价值 1,290.95 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直接取用。东方海洋集团授意东方
海洋不做账务处理。
    2020 年 1 月 22 日,国信东方(烟台)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东方)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 1,000 万元,向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支付 6,000 万元,系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2020 年 2 月 7 日,东方
海洋与国信东方签署《土地、厂房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将“三文鱼资
产”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作价 19,540 万元、设备作价 3,060 万元转让给国信
东方,并以国信东方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的上述债务抵顶应收款项。
    海洋销售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12 月 25 日、12 月 26 日收到张家港保
税区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400 万元、20,000 万元、20,000 万元;于 12 月
26 日收到江苏鑫之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000 万元;于 12 月 27 日收到悦镶(上
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000 万元。收到的上述资金是东方海洋集团自外部拆
借资金用于偿还所占用的东方海洋资金。海洋销售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
上述资金转入东方海洋全资子公司富东(烟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东商
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上述资金转换为期限为 3
个月的定期存单。富东商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签订一份《质押合同》、12 月


                                     3
25 日签订两份《质押合同》,分别为上海炬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400 万元、
10,000 万元、20,000 万元借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借款人借款期限与定期
存单期限相同;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27 日各签订两份《质押合同》,分别为
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00 万元、20,000 万元、13,000 万元、7,000
万元借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借款人借款期限与定期存单期限相同。上述定
期存单质押到期后,富东商贸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25 日、26 日将 2,400
万元、20,000 万元、10,000 万元转入上海炬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分
别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27 日将 30,000 万元、20,000 万元转入镇江中能恒兴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转出上述 82,400 万元资金系代东方海洋集
团偿还对外债务。马兆山担任海洋销售和富东商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东方海洋及其子公司通过代偿债务、银行划款等方式,向东方海洋集团等关
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东方海洋与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0.2.4
等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
大事件。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情况。东方海洋未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上述相关关
联交易,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8 年 5 月 7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孙某蛟借款 1,000 万元,月利率 4%。借
款到期无法偿还后,2019 年 12 月 28 日,东方海洋集团与孙某蛟签订《还款协
议书》,约定以登记在于善福名下的两处房产抵顶上述借款部分本息,并延长还
款期和担保期。东方海洋、于雁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6 月 20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新兴纺织医用品有限公司借款 3,500
万元,月利率 2%。东方海洋、车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7 月 27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 3,000 万元。东


                                     4
方海洋为保证人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8 年 9 月 25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盛盈百货有限公司借款 1,000 万元,
月利率 3%。东方海洋及控股子公司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车轼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2018 年 11 月 16 日,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德水产)向山东
财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年利率 24%。东方海洋及其全资子公司精准
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基因)、于雁冰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赵玉山、
于雁冰担任屯德水产董事。屯德水产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2018 年 11 月 16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 1,800 万元。
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青岛中泰荣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6,000 万元,月利率 2%。东方海洋、车志远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12 月 20 日,车志远分别向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借款 2,600 万元、
5,000 万元。东方海洋及车志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家全资子公司精准基因、天
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方海洋生命科技有限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1 月 15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鞠某霙借款 1,500 万元,年利率 36%。
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2 月 12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2,260 万元。东方海洋、于深基、赵玉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车轼、于深基、赵
玉山在东方海洋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于雁冰指使他人以战某萍、李某明名义签字。
    2019 年 6 月 27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威海市商业银行借款 3,000 万元。东方
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2019 年 9 月 30 日、10 月 31 日、11 月 25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东方海洋
集团分别向绿叶投资借款 10.51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31.01 万元,
年利率 15%。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东方海洋与华夏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分别为爱特斯、
烟台东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305 万元、4,350 万元最高额借款额度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5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款 2,000 万元。
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
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年修订)9.1、
9.11 等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将上述对东方海洋集团等的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
事件。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担保
情况。东方海洋未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对外关联担
保,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19 年 5 月起,东方海洋因关联担保合同纠纷等原因累计发生多起诉讼、
仲裁案件。2019 年 5 月至 12 月,东方海洋涉及诉讼 14 起、仲裁 1 起,涉案金
额累计为 40,058.82 万元。2020 年 1 月至 5 月,东方海洋涉及诉讼 9 起、仲裁 1
起,涉案金额累计为 35,837.06 万元。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11.1.1、11.1.2 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收到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之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发生情况。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
大事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或协议文件、账务资料、法律
文书、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披露的《2019 年半年度报


                                      6
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所述的行为。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责任人实际履职情况等,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车轼、时任财务总监于雁冰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时任副总经理马兆山、时任副总经理车志远、时任董事赵玉山、时任董事
于深基、时任监事会主席于善福是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东方海洋集团作为东方海洋控股股东,指使安排东方海洋违规为其代偿债务、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授意东方海洋对部分关联交易不做账务处理,其行为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的行为。车轼是对东方海洋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东方海洋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2019 年上半年,东方海洋
与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13,709.55 万元,低于东方
海洋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未达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披露标准。
其二,案涉事先告知书中列举的部分违法行为早于立案日期前两年发生,已超过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时效。其三,案涉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违规担保普遍发生于新证券法施
行之前,新证券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其四,关于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关联交易,事先告知书未明确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其五,2005 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之文义不包括
订立对外担保合同,此处法律依据存在瑕疵。综上,东方海洋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2019 年上半年,东方海洋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
务往来和担保关联交易总额 20,469.55 万元,占东方海洋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7.43%,达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披露标准。其二,《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六条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是从涉案
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其三,案涉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违规担保


                                     7
合计 82,431.01 万元发生于《证券法》施行之后。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
所涉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其四,我局已在事先告知程序中
明确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其五,东方海洋关于订立重要合同不包括
订立对外担保合同的说法缺乏依据。综上,我局对东方海洋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马兆山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本人在东方海洋实际负责综合
管理部业务,虽然以海洋销售、富东商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涉案相关文件上签字,
但对签字文件内容不知悉。其二,东方海洋对相关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
事项未召开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会议进行审议;对于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的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在东方海洋公开披露前,本人对相关违法情况亦不知情。
综上,马兆山对相关涉嫌违法事实未主动参与谋划,主观无违法故意,请求酌情
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2019 年 12 月,马兆山代表富东商贸签署七份《质
押合同》,以富东商贸合计 82,400 万元的 3 个月定期存单对外提供质押担保。
其二,东方海洋工作人员签收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后向马兆山报告,马兆
山知悉相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马兆山不能证明其在信息披露方面已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我局对马兆山的责任认定和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其职务、情节等。综上,
我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车志远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东方海洋对相关违规资金占用、
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本人作为东方海洋董事兼副总经理,
从未参与相关情况的讨论,对相关情况不完全知情;对于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的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在东方海洋公开披露前,本人对相关违法情况亦不知情。
其二,本人在东方海洋仅负责分管大健康事业部的具体业务,签署涉案相关违规
担保合同,是基于车轼、于雁冰的指示,本人勤勉尽责义务履行不到位系车轼、
于雁冰指示的后果。综上,车志远对相关涉嫌违法事实未主动参与谋划,主观无
违法故意,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车志远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精准基因等四家东
方海洋全资子公司签字为车志远本人大额借款 7,600 万元提供违规担保。车志远
知悉上述相应诉讼事项的发生。其二,车志远按车轼、于雁冰指示签署相关违规
担保合同,不是对其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车志远不能证明其在信息披露方面已


                                   8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我局对车志远的责任认定和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其职务、情
节等。综上,我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赵玉山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本人任东方海洋、东方海洋集
团董事期间,不分管、不负责东方海洋和东方海洋集团具体工作,亦不参与实际
生产经营。其二,东方海洋对相关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未召开董事
会进行审议,本人对相关情况不完全知情;对于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
和仲裁事项,在东方海洋公开披露前,本人对相关违法情况亦不知情。综上,赵
玉山对相关涉嫌违法事实未主动参与谋划,主观无违法故意,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赵玉山在东方海洋没有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签署董事
会决议,同意东方海洋为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借
款 2,260 万元提供违规担保,知悉上述相应诉讼事项的发生。赵玉山不能证明其
在信息披露方面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我局对赵玉山的责任认定和量罚幅度已充
分考虑其职务、情节等。综上,我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于深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本人任东方海洋、东方海洋集
团董事期间,不分管、不负责东方海洋和东方海洋集团具体工作,亦不参与实际
生产经营。其二,东方海洋对相关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未召开董事
会进行审议,本人对相关情况并不知情;对于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和
仲裁事项,在东方海洋公开披露前,本人对相关违法情况亦不知情。综上,于深
基对相关涉嫌违法事实未主动参与谋划,主观无违法故意,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于深基在东方海洋没有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签署董事
会决议,同意东方海洋为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借
款 2,260 万元提供违规担保,知悉上述相应诉讼事项的发生。于深基不能证明其
在信息披露方面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我局对于深基的责任认定和量罚幅度已充
分考虑其职务、情节等。综上,我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于善福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本人主要是在东方海洋集团任
工会主席、监事;在东方海洋兼任监事会主席,不分管东方海洋的具体工作、不
参与实际生产经营、不领取薪酬。其二,东方海洋对相关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
外担保事项未召开监事会进行审议,本人对相关情况不完全知情;对于东方海洋
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在东方海洋公开披露前,本人对相关违法情


                                   9
况亦不知情。其三,本人在涉案相关文件上签字,但对文件内容分不清是东方海
洋还是东方海洋集团的业务。综上,于善福对相关涉嫌违法事实未主动参与谋划,
主观无违法故意,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东方海洋集团向孙某蛟借款 1,000 万元的高利贷到期无
法偿还后,东方海洋签署协议为东方海洋集团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于善福在相关协议书上签字。于善福不能证明其在信息披露方面已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我局对于善福的责任认定和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其职务、情节等。综
上,我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违法行
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二、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车轼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东方海洋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罚款 60 万元,作为东方海洋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60 万元;
    四、对于雁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五、对马兆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六、对车志远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七、对赵玉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八、对于深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九、对于善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
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10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车轼,男,1960 年 10 月出生,时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董事长兼总经理、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方海洋集团)董事长,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于雁冰,男,1973 年 12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烟
台市莱山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海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
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
    东方海洋集团系东方海洋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
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东方海洋集团为东方海洋的关联方。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向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 1,500
万元,东方海洋之全资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销售)
收到借款的当日全部转入爱特斯(烟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斯)银行
账户。爱特斯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向北京银行借款 3,000 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
入爱特斯银行账户。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向浦发银行借款 6,000 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
入烟台启尼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
    东方海洋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8 月 5 日、9 月 6 日向绿叶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投资)借款 1,000 万元、400 万元、500 万元,由绿叶投
资直接转入烟台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水产中心)银行账户。赵玉山担
任水产中心法定代表人。水产中心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2019 年度,东方海洋下属相关厂区海参产品等销售款 20 笔合计 1,229.77


                                    11
万元(其中 2019 年上半年 12 笔合计 918.6 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占用,东方海
洋海参产品等存货 151 批次合计价值 3,776.47 万元(其中 2019 年上半年 69 批
次合计价值 1,290.95 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直接取用。东方海洋集团授意东方
海洋不做账务处理。
    2020 年 1 月 22 日,国信东方(烟台)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东方)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 1,000 万元,向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支付 6,000 万元,系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2020 年 2 月 7 日,东方
海洋与国信东方签署《土地、厂房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将“三文鱼资
产”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作价 19,540 万元、设备作价 3,060 万元转让给国信
东方,并以国信东方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的上述债务抵顶应收款项。
    海洋销售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12 月 25 日、12 月 26 日收到张家港保
税区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400 万元、20,000 万元、20,000 万元;于 12 月
26 日收到江苏鑫之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000 万元;于 12 月 27 日收到悦镶(上
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000 万元。收到的上述资金是东方海洋集团自外部拆
借资金用于偿还所占用的东方海洋资金。海洋销售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
上述资金转入东方海洋全资子公司富东(烟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东商
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上述资金转换为期限为 3
个月的定期存单。富东商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签订一份《质押合同》、12 月
25 日签订两份《质押合同》,分别为上海炬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400 万元、
10,000 万元、20,000 万元借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借款人借款期限与定期
存单期限相同;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27 日各签订两份《质押合同》,分别为
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00 万元、20,000 万元、13,000 万元、7,000
万元借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借款人借款期限与定期存单期限相同。上述定
期存单质押到期后,富东商贸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25 日、26 日将 2,400
万元、20,000 万元、10,000 万元转入上海炬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分
别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27 日将 30,000 万元、20,000 万元转入镇江中能恒兴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转出上述 82,400 万元资金系代东方海洋集
团偿还对外债务。马兆山担任海洋销售和富东商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东方海洋及其子公司通过代偿债务、银行划款等方式,向东方海洋集团等关


                                    12
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东方海洋与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0.2.4
等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
大事件。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情况。东方海洋未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上述相关关
联交易,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8 年 5 月 7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孙某蛟借款 1,000 万元,月利率 4%。借
款到期无法偿还后,2019 年 12 月 28 日,东方海洋集团与孙某蛟签订《还款协
议书》,约定以登记在于善福名下的两处房产抵顶上述借款部分本息,并延长还
款期和担保期。东方海洋、于雁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6 月 20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新兴纺织医用品有限公司借款 3,500
万元,月利率 2%。东方海洋、车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7 月 27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 3,000 万元。东
方海洋为保证人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8 年 9 月 25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盛盈百货有限公司借款 1,000 万元,
月利率 3%。东方海洋及控股子公司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车轼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2018 年 11 月 16 日,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德水产)向山东
财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年利率 24%。东方海洋及其全资子公司精准
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基因)、于雁冰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赵玉山、
于雁冰担任屯德水产董事。屯德水产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2018 年 11 月 16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 1,800 万元。
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青岛中泰荣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13
6,000 万元,月利率 2%。东方海洋、车志远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12 月 20 日,车志远分别向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借款 2,600 万元、
5,000 万元。东方海洋及车志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家全资子公司精准基因、天
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方海洋生命科技有限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1 月 15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鞠某霙借款 1,500 万元,年利率 36%,
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2 月 12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2,260 万元。东方海洋、于深基、赵玉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车轼、于深基、赵
玉山在东方海洋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于雁冰指使他人以战某萍、李某明名义签字。
    2019 年 6 月 27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威海市商业银行借款 3,000 万元。东方
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2019 年 9 月 30 日、10 月 31 日、11 月 25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东方海洋
集团分别向绿叶投资借款 10.51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31.01 万元,
年利率 15%。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东方海洋与华夏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分别为爱特斯、
烟台东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305 万元、4,350 万元最高额借款额度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款 2,000 万元。
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
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修订)9.1、9.11
等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将上述对东方海洋集团等的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担保


                                     14
情况。东方海洋未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对外关联担
保,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19 年 5 月起,东方海洋因关联担保合同纠纷等原因累计发生多起诉讼、
仲裁案件。2019 年 5 月至 12 月,东方海洋涉及诉讼 14 起、仲裁 1 起,涉案金
额累计为 40,058.82 万元。2020 年 1 月至 5 月,东方海洋涉及诉讼 9 起、仲裁 1
起,涉案金额累计为 35,837.06 万元。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11.1.1、11.1.2 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收到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之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发生情况。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
大事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或协议文件、账务资料、法律
文书、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披露的《2019 年半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所述的行为。车轼、于雁冰是东方海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东方海洋集团作为东方海洋控股股东,指使安排东方海洋违规为其代偿债务、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授意东方海洋对部分关联交易不做账务处理,其行为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的行为。车轼是对东方海洋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车轼作为东方海洋时任董事长、东方海洋集团时任董事长,在东方海洋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
最主要的决策者和指使者,其行为直接导致东方海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


                                      15
生,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车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
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
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于雁冰作为东方海洋时任财务总监,同时负责东方海洋集团财务和投融资工
作,在东方海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实施
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组织实施者,其行为直接导致东方海洋上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
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于雁冰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9.5.2 条、9.5.3 条中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目前公司经营情
况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
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16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