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 董事会秘书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本次会议同意聘任的肖伟冬先生的简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肖伟 冬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 2、程序合法 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员的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肖伟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李荣林、张雷、冯培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