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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智科技: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22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 6 号 05 幢        邮编 210013

  中国南京东南大学逸夫建筑馆 9 楼        邮编 210096

    电话:025-83680347 传真:025-8368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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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致非字(2019)第235号


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杭仁春律师、程霏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金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办理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3.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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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
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
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
道 100 号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0 日—2019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80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37,802,904股的 47.857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803,0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893%;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003,4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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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议议案7时,参会股东中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徐兵等        8 名股东为本议案
的关联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    100,481,670         股,应回避表决,实际参与议
案7表决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人数为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324,8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033%。
    3.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80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37,802,904股的 47.857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803,0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893%;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003,4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82%。
在审议议案7时,参会股东中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徐兵等        8 名股东为本议案
的关联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    100,481,670         股,应回避表决,实际参与议
案7表决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人数为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324,8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033%。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兵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
结果为:

    同意股数113,80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
数 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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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独立董事汪进元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8年度工作的述职报
告。

       2、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
结果为:

       同意股数113,80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
数 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3、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
果为:

       同意股数113,80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
数 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4、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预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113,8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
结果为:

       同意股数113,80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
数 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6、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113,80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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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
数 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13,322,03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徐兵等 8 名
股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

    8、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短
期金融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113,80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
数 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9、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113,80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
数 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1)选举通过贺安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投票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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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数 109,610,9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34%。
   (2)选举通过郭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投票结果如下:
   投票数 109,610,9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34%。
   (3)选举通过吕云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投票结果如下:
   投票数 109,610,9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34%。
   (4)选举通过许洪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投票结果如下:
   投票数 109,610,9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34%。
   (5)选举通过张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投票结果如下:
   投票数 109,610,9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34%。
   (6)选举通过李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投票结果如下:
    投票数 109,610,9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34%。
11、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1)选举通过汪进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投票结果如下:
   投票数 109,610,9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34%。
   (2)选举通过张洪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投票结果如下:
   投票数 109,610,9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34%。
   (3)选举通过李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投票结果如下:
    投票数 109,610,9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34%。
12、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
    (1)选举通过臧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投票结果如下:
   投票数 109,610,9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34%。
   (2)选举通过管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投票结果如下:

    投票数 109,610,9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3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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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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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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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毕利炜



                               经办律师:       杭仁春、程霏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