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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智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0年5月)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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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相
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
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原则为:
    (一)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
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
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
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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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
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除上述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
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以各类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是否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
证券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执行具体操作等事宜,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
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
的协议、合同。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建
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和保管。
    第十条 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定期审计和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
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指导内审部门工作,并对证券投资进行事前
审查,对证券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展
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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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对内幕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
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
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
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
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
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
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四)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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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及其损益情况进行
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风险投资管
理制度》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作废。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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