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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智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22-04-12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文件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同步修订如下: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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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文件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权限以上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权限以上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同时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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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文件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对选举董事、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
监事以外的其他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对选举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议案,不适用累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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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文件



                                                                 票制度。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发行公司债券;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董事会权限以上的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七)股权激励计划;
                                                                 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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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文件



                                                                或转让;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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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文件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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