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0-02-22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
泰化学”)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
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以现金认购中泰
化学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表明中泰集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发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实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
展造成影响。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化学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
决程序。
独立董事:王子镐、 王新华、 李季鹏、 吴杰江、贾亿民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