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22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调整了再融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调整后的再融资相关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时间、发
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对象、限售期、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等内容予
以修订,并同步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
见如下:
1、公司本次修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修订的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按照规定回避
表决,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项目建
成后,公司氯碱产能规模进一步扩大,且形成PVC产品的差异化优势,有利于产
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延伸公司产业链和价值链,提高公司的产业竞争
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泰集团”)参与发行,体现了控股股东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
的延续和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泰集团认购
价格客观、公允,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3、公司董事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贾亿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