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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化学:关于新疆中泰金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2022-06-08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2-057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中泰金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公司为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链,完善公司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抢抓

BDO市场行情,公司控股孙公司新疆中泰金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晖科

技”)拟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BDO(1,4-丁二醇)项目。金晖科技与中国成达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工程”或“承包商”)签订了《新疆中泰金晖科技有限

公司年产30万吨BDO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暂估价)》,合同价格约428,420万

元(暂估价),项目由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以EPC总承包方式建设。公司于2022

年6月7日召开七届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以12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中泰金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议

案》,具体内容见2022年6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七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企业名称: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8 年 3 月 17 日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一横

    注册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 279 号

    主营业务:化工、石化、电力、轻工、城建、民用建筑、公路工程、基础设

施等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开车及运营;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和

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设备材料采购;环境影响评价等。

    公司与成达工程不存在关联关系,2019年公司与成达工程发生类似交易

133.4万元,占同类业务比重0.03%;2020年公司未与成达工程发生类似交易;2021

年公司与成达工程发生类似交易86.79万元,占同类业务比重0.04%。

    履约能力分析:成达工程是以设计为主体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际型工程公

司,是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企业,信誉优良,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工程承包范围

    本合同为金晖科技年产30万吨BDO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

由承包商承担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

协助培训单机试车、中间交接、协助业主进行联动试车、协助业主进行投料试车、

协助业主进行性能考核/工程验收/工程交付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
工期、造价、合同执行全面负责。

    项目工程范围包括12万吨/年电石乙炔、3×10万吨/年BDO、3× 24万吨/年甲

醇制甲醛、28,000Nm3/h天然气制氢等装置;以及为前述这些装置配套的公用工

程及辅助设施。

    (二)工程进度

    具体按照《里程碑计划》实施。

    (三)合同价格

    以项目概算为基础,结合本工程合同范围的实际情况,确定以428,420万元

人民币作为本项目暂定合同总价。

    本合同价格为暂定价,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后提交初步设计概算给金晖科技审
核,金晖科技与承包商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工程固定总价费用。
    (四)价款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或项目进度付款。

  (五)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支付违

约金、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未减轻

或免除合同中规定的应由其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非违约方在本合同中的

义务或责任不得因此而解除,也不得视为构成非违约方不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合

同的理由,且不意味着非违约方可以免除对其之前的违约行为进行补救的责任。

    2、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

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一方未支付价款或合同中涉及的其他款项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

或者报酬,违约方应按违约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二向非违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4、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

求继续履行。

    5、质量、工期、设计、安全、设备材料等方面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

同中的具体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约定的争议解
决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7、当事人就任何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

续履行债务。

    8、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

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第三人的约定解决。

    10、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

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合同规定的索赔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随着工程

完工,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该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

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虽已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但本合同金额较

大、履约期较长,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生产、不可抗力、工程变更、环境

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有可能影响工程进度。

    2、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并将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七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新疆中泰金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BDO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暂

估价)》。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