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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河智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1年10月)2021-10-25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信息对外报送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规章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
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
相关人员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信息报
送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或重大事项
的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提供内容不得超过
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公司须与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外部单位出具保
密承诺函;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
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
径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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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
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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