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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翔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4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三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中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期解锁的解锁条件,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四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我们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08名激励对象按照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及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赵敏蔚、李建平、何明炬、许会凌和陈顺强5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
离职人员尚未解锁的10.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相关规定
实施回购注销。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田利明              苏为科              毛美英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