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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翔药业: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4-01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9-030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
案已获 2019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当日
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
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权利,预计派发现金股利
466,744,309.50 元(含税),具体金额以实际派发情况为准。不送红股,不以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 63,005,888 股公司股票。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
1,555,814,3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
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
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
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466,744,309.50 元=1,555,814,365 股×0.3 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
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288324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288324 元/股=466,744,309.50 元÷1,618,820,253
股)。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
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88324 元/股。
       四、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4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4月10
日。
       五、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4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
年4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03                浙江东港投资有限公司
   2              01*****704                       王云富
   3              08*****557                新昌勤进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3月28日至登记日:2019年4月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支路100号    咨询联系人:蒋如东
咨询电话:0576-89088166                      传真电话:0576-89088128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
安排的文件;
    2、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