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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翔药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7月修订)2020-07-07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更好地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聘任和解聘。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
任。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规则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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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行使职权。监
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
但经 2/3 以上监事同意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
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如遇紧急事项,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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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亲自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出席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的精神,就其职权内有
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
    第十五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代表公司委托会
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
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
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须获得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用通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经济利害关系时,
该监事应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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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
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参加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
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
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经其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相关人员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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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
规则进行修订。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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