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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康生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8-03  

                         天康生物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星河证股字[2021]第 10 号

致: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天康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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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 日上午 11:0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 528 号天

康企业大厦 11 楼公司 4 号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杨焰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 日上

午 9:15—下午 15: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之日前刊登了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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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2,731,4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7.418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5,759,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08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972,22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99 %。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

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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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上述两项议案中,第(一)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二)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并就

表决情况当场清点和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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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星河证股字[2021]第 10 号”《新疆星河律师事务

所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的签章页)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玉玲


                                                律 师:李   莎


                                                律 师:周   强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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