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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鸿图: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0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就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17]16号和证监发
[2005]120号的规定,2020年度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东鸿图南通
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鸿图”)、广东鸿图武汉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武汉鸿图”)、广东宝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汽车”)、宁波四
维尔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尔工业”)提供了额度合共为131,8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为:1、为南通鸿图申请银行贷款提供2笔额度分
别为29,500万元、9,7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为武汉鸿图申请银行贷款
提供3笔额度分别为10,000万元、9,750万元、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
为宝龙汽车申请银行贷款提供1笔额度为19,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为
四维尔工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5笔额度分别为20,000万元、13,000万元、8,000
万元、4,000万元、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长春四维尔为其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富晟四维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银
行贷款提供1笔额度为1,6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相关担保是为了上述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
    上述担保事项均已经过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必要的审批程序审议通
过,符合公司当前发展需要,程序合法合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合计 43,642.83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净资产
的 9.57%;对外担保余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截至报告期末,
无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公司不存在违
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及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2020 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及分配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并参照同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确定的,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考
核结果及分配方案。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分配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的利润分
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经审议批准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按 2020 年末总股本计算,本次现金红利分配共
计 79,509,504.9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654,798,955.18 元转入下一年度。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发表对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符
合独立性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中审众环有
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变更后
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孔小文、熊守美、朱义坤、梁国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