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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鸿图: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3-05-17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2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H 座 16 层

电话:020-31383338                 邮编:5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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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部分 对发行人补充报告期期间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7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9

八、发行人的业务 ....................................................................................................... 9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6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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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7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8

二十一、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8

二十二、结论意见 ..................................................................................................... 29

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回复的更新 ............................................. 30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 30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 41

第三部分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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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释       义

    除下列简称更新外,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同《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广

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相关简称:

报告期                  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3 月

补充报告期期间          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补充核查期间            指
                             具之日期间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况,均为采用
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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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

了《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修订稿》”)及《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023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公告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新了相关财务数据。据

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本所律师现就补充报告期期间有关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结论。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将不再重复披露。《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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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

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

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

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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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对发行人补充报告期期间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

                               查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然合法、有效,发行人关于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了

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也已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发行

人系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相较于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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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仍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发行人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其他持有发行人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化,均具备相应的股东资

格,除发行人的其他持有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之一高要鸿图所持发行人的部分

股份存在质押情形之外,其他持有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高要国资,控股股东科

创公司、风投公司、粤科资本持有发行人股份均无处于质押状态;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亦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基本信息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其他持有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之一高要国资的经营

范围已变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

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

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水资源管理;

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

售;橡胶制品销售;销售代理;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

产品零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农业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建设工程施工;

水力发电;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天然水收集与分配。(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除该项信息变更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他持

有发行人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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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其境

        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就其业务经营相应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

                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相关证书,补充报告期期

        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就其业务经营相应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部分因新

        增取得等原因发生变化,具体更新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许可范围       颁证机构       有效期限
       武汉鸿                     914201150866267                    武汉市生态环境   2023.1.3-
 1               排污许可证                          -
       图                         16Y001X                            局江夏区分局     2028.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就其业务经营相应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证书合法有效,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

        障碍。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在中国

        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会议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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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动,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主营业

务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1-3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57,325.77 万元、594,642.72 万元、662,090.36 万元和 159,678.16 万元,占营业

收入比例分别为 99.59%、99.05%、99.24%和 99.24%。

    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和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安全

生产监督、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等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情况,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未受到上述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且不存在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形。

    根据发行人《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各年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

《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 5.00%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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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

       根据实际控制人粤科集团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粤科集团及控股股东科创公司、风投公司、粤科资

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为公

司关联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

“(五)同业竞争”。

       4、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情况未发生变化。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因新上任、离任或任职变更等原因发生变化,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变化原因

 1      陈志     担任实际控制人粤科集团总经理助理                          新上任

 2      罗明     曾担任实际控制人粤科集团总经理助理,于 2023 年 2 月离任   离任
                 担任控股股东科创公司董事、总经理;曾担任控股股东科创公
 3      卢柯                                                               职务变更
                 司监事,于 2023 年 2 月离任
 4      吴菡     曾担任控股股东科创公司董事、总经理,于 2023 年 2 月离任   离任

 5      许云章   担任控股股东科创公司监事                                  新上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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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为发行人的

关联方。

        6、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

        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情况未发生变化。

        7、其他重要关联方

        补充报告期期间,其他重要关联法人未发生变化,其他重要关联自然人情况

因信息变更等原因发生变化,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曾担任实际控制人粤科集团总经理助理,于 2023 年 2 月离任;曾担任控
  1        罗明
                      股股东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 2022 年 6 月离任

(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

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柳州盛东投资 中
                          资产管理                     28.68        229.41       229.41           224.95
心(有限合伙)
粤科保理                  服务费                            -          1.39           -                -


        2、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          承租方名         租赁资产       2023 年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称             称              种类          1-3 月
西冶奥兴          奥兴投资     办公楼                 10.96              -                -                -


        西冶奥兴向奥兴投资出租办公楼,物业租赁收入 10.96 万元。

                                                     12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也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其他关联担

保情况如下:

    (1)借款担保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相较于《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的借款担保情况中,奥兴投资为柳州奥兴 1,1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

对应的主债务已于 2023 年 1 月清偿完毕,未发生担保方代偿债务情况;奥兴投

资为成都奥兴 1,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对应的主债务已于 2023 年 2 月清

偿完毕,未发生担保方代偿债务情况。除此之外,其他借款担保情况未发生变化。

    (2)融资租赁担保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担保是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合同起始日
                                                                         否已经履行完毕
奥兴投资       柳州奥兴             875.41    2022-4-25             否

奥兴投资       柳州奥兴             450.01    2021-12-24            否

奥兴投资       柳州奥兴             104.29    2021-12-24            否

奥兴投资       柳州奥兴               43.44   2021-12-24            否

奥兴投资       柳州奥兴             181.26    2022-1-25             否

奥兴投资       西冶奥兴            1,102.37   2022-1-13             否

奥兴投资       西冶奥兴             139.51    2021-5-28             否

奥兴投资       西冶奥兴            1,616.51   2022-3-21             否

奥兴投资       西冶奥兴            1,683.67   2022-4-11             否

奥兴投资       成都奥兴             445.01    2022-1-17             否


    4、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内容


                                        13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联交易
        关联方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内容
成都奥兴投资有限
                       资产出售                   -           58.23                 -               -
公司

       为有效处置资产,成都奥兴向奥兴投资出售闲置汽车。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730.47             1,198.33          1,165.18           1,453.78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2023 年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3 月末
应收账款         成都奥兴投资有限公司         11.91            65.80                -               -

其他应收款       慈溪锦泰商务有限公司         90.00            90.00                -               -

其他应付款       成都奥兴投资有限公司        109.32          3,270.82               -               -

其他应付款       慈溪锦泰商务有限公司        497.64           497.64                -               -


       7、其他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拆入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相较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联方资金拆入

情况未发生变化。

       (2)其他关联交易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联营企业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8,799.17 元。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及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

发行人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交易具备必要性、真实性。


                                            1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均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公告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按照关

联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

(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较于《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控股股东科创公司、风投公司、粤科资本与实际

控制人粤科集团向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未发生实

质变化。

(五)同业竞争

    根据实际控制人粤科集团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粤科集团除控制发行人控股股东科创公司 100%股权、风投公司 90%

股权及粤科资本 100%股权并控制发行人 29.44%的股份外,粤科集团及控股股东

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除《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五)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况外,新增控制的企业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                     业务性质    持股比例

广东省粤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资本投资         100%

中山翠亨粤科人才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资本投资       25.5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以及粤科集团的确认,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粤科集团及控股股东科创公司、风投公司、粤科资本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15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较于《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控股股东科创公司、风投公司、粤科资本与实际

控制人粤科集团向发行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未发生实质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附属公司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工商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法拥

有 23 家控股子公司,其中境内控股子公司 21 家,境外控股子公司 2 家。相较于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文件,补充报告期

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

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

法拥有上述土地,该等土地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文件,补充报告期

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未发生变

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

法拥有上述房产,该等房产不存在权属纠纷。

(四)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16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商标局网站的核查,补充

              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经就该等注册商标取得相应权属证

              书,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注册商标。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查询的

              结果,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相较于《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依法在中国境内已获授权并有效的专利权因新增取

              得及失效等原因发生变化,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1)新增取得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类别                                                                   方式
       实用                 一种适用于超大型压铸设备大口                      原始
 1            广东鸿图                                     ZL202221514517.9          2022.6.15    2023.3.24
       新型                 径低膨胀量压铸进料系统                            取得
       实用                 一种电池壳体仿机加工支撑快速                      原始
 2            广东鸿图                                     ZL202222610438.4          2022.9.30    2023.3.14
       新型                 确认矫形效果的装置                                取得
       发明                 一种适用于压铸件不同材料销钉                      原始
 3            广东鸿图                                     ZL202111429695.1          2021.11.29   2023.3.14
       专利                 的压装装置                                        取得
       实用                 一种辅助去除铸件浇口的切割装                      原始
 4            广东鸿图                                     ZL202222575339.7          2022.9.28    2023.3.3
       新型                 置                                                取得
       实用                                                                   原始
 5            广东鸿图      一种两用产品冷却装置           ZL202222574810.0          2022.9.28    2023.2.28
       新型                                                                   取得
       发明                 一种具有排水功能的地侧滑块结                      原始
 6            广东鸿图                                     ZL202110712860.8          2021.6.25    2023.2.28
       专利                 构                                                取得
       实用                 一种发动机缸体模具油道铸销结                      原始
 7            广东鸿图                                     ZL202222082842.9          2022.8.9     2023.1.24
       新型                 构                                                取得
       实用                                                                   原始
 8            广东鸿图      一种用于模具的冷却装置         ZL202122751542.0          2021.11.10   2023.1.24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9            广东鸿图      一种新型镶件快换结构           ZL202122975864.3          2021.11.30   2023.1.17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抵消模具涨型力模具锁模装                      原始
 10           南通鸿图                                     ZL202221738691.1          2022.7.7     2023.2.3
       新型                 置                                                取得
       发明   武汉鸿图; 一种快速检验夹具失效的刀具及                         原始
 11                                                        ZL202110533234.2          2021.5.17    2023.3.28
       专利   广东鸿图      其使用方法                                        取得


                                                     17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类别                                                                    方式
       发明   武汉鸿图; 一种机床和夹具接口转换装置及                          原始
 12                                                         ZL202210581410.4          2022.5.26    2023.2.28
       专利   广东鸿图       其装配方法                                        取得
       发明   武汉鸿图; 一种适用于铸件的铆钉铆接装置                          原始
 13                                                         ZL202110431641.2          2021.4.21    2023.2.28
       专利   广东鸿图       及高度补偿铆接方法                                取得
       实用                                                                    原始
 14           四维尔工业     一种汽车门槛装饰板             ZL202223013341.1          2022.11.11   2023.3.21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5           四维尔科技     一种汽车空调出风口结构         ZL202223093502.2          2022.11.17   2023.3.14
       新型                                                                    取得

                  (2)失效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类别                                                                    方式
       实用                                                                    原始
 1            四维尔工业         一种汽车门槛装饰板         ZL202223013341.1          2022.11.11   2023.3.21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            四维尔零部件       一种汽车标识牌的组装设备   ZL201320004792.0          2013.1.5     2013.7.10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汽车装饰亮条与电镀挂                      原始
 3            四维尔零部件                                  ZL201320004001.4          2013.1.4     2013.7.10
       新型                      架的连接结构                                  取得
       实用                                                                    原始
 4            四维尔零部件       一种汽车标牌               ZL201320004010.3          2013.1.4     2013.7.10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汽车格栅与电镀挂架的                      原始
 5            四维尔零部件                                  ZL201320003845.7          2013.1.4     2013.7.10
       新型                      连接结构                                      取得
       实用                      一种电镀过程中车门防擦条                      原始
 6            四维尔零部件                                  ZL201320003996.2          2013.1.4     2013.7.10
       新型                      的变形校正装置                                取得
       实用                      一种电镀槽的打气管路布气                      原始
 7            四维尔零部件                                  ZL201320003918.2          2013.1.4     2013.7.10
       新型                      结构                                          取得

                  上述 7 项专利因权利期限届满终止失效。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经就该等境内专利权取得相应权属

              证书,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境内专利。

                  3、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

              权保护中心网站的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依法在中

              国境内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18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经就该等境内著作权取得相应权属

证书,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境内著作权。

    4、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查询的结果,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

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已备案域名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经就该等域名取得相应权属证书,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域名。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

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该等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

办公设备等。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主要

生产经营设备,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权属纠纷,且该等设备处于正常使

用之中。

(六)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主要财产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

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建、申请等方式合法取得,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外,其他

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凭证或已经依法取得了现阶段应当取得的全部许可。

(八)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19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被抵押登记情况等受限制情况未发生变化。

(九)租赁物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

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租赁他人物业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主要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在建工程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要在建工程情况未发生

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项目已

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政府主管部门批文,且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

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进

行审查,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该等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

违反中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签署方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

提下不存在重大风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障碍。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网

站的查询情况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20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除发

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提供

担保情形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提供担保的

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

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一)合并或分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二)增资扩股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

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补充报告期期间未发生变化情况。

(三)减资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减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

股本及其演变”,补充报告期期间未发生变化情况。

(四)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或资

产净额或资产产生的营业收入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或资产净额

或营业收入 50%的重大资产重组。

                                   21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文件及信息

披露资料,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发

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

定。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组

织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具有健全独立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

间,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其现行的《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并查阅了出席股东大会律师出具的股

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等,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1 次,董

事会会议 5 次,监事会会议 1 次。

    发行人前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召集、表决等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策、授权

                                   22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及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重大决策、历次授权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

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

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司法机关网

站等公开网站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所列明之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行相关中国

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变化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较于《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独立董事没有新的变动情况,发行人独

立董事的组成、人数、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23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截

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             15%、16.50%、20%、25%、30%
                                                  应税收入按 6%、9%、13%的税率计算销
                                                  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2      增值税           应税收入
                                                  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按 3%的征收率
                                                  计缴增值税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流转税额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5%、7%计缴

 4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的 3%计缴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的 1.5%、2%计缴
        增值税出口退税
 6                       -                        10%、13%
        率
                         房屋的计税余值的
                                                  房产税分别为房屋的计税余值的 1.2%或
 7      房产税           1.2% 或 租 金 收 入 的
                                                  租金收入的 12%
                         12%
                                                  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
 8      土地使用税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税依据,依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
 9      土地增值税       的增值额和规定的超       -
                         率累进税率计征。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

中国法律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补充报告期期间享受的

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高新技术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补充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产业减征企业

所得税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2、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2023 年第一季度珠海励图、鲜达冷链、东莞四维尔、武汉四维尔、

          德润汇创、德润鸿创享受该优惠政策。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报告期期间享受的税

          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批复文件、银行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

          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金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

          以上的主要政府补助新增如下:

序   补贴主                                                                     补贴金额      补贴年
                      补贴项目                       补贴依据文件
号    体                                                                      (人民币元)      度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 2022 年
     武汉鸿    汽车铝合金精密压铸件自                                                         2023 年
1                                       武汉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予以资       2,000,000.00
     图        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3月
                                        金奖励的公示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系新能源汽车用铝合金
     南通鸿                             关于拨付 2022 年度市区产业转型升级                    2023 年
2              压铸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                                         3,570,000.00
     图                                 专项资金(工信申报类)项目的通知 通                   2月
               目
                                        财工贸指[2023]8 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四维尔    四维尔汽车散热器格栅智                                                         2023 年
3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     8,010,000.00
     零部件    能工厂项目                                                                     3月
                                        发[2020]72 号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主要政府补助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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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的确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重大

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的环境保护情况

    1、排污许可证取得及排污登记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网站的查询情况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办理排污登记的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就其业务经营相应取得的主要

业务资质”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一)/2、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就其

业务经营相应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

    2、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报告期期间,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主要在建项目履行环评手续情况未发生变化。

    3、报告期内环保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住所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的查

询情况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各项认证证书,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取得的主要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认证情况

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就其业务经

营相应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



                                     26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住所地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网站的查

询情况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

为被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住所地的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情

况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一)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情况及发行

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社会保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住房公积金

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办理

了相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统筹部门缴纳各项保险费。发行人在执行

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0500246 号)、《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

                                   27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准或备案文件等资料,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发行人前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

未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已到位,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得到现阶段

所需的有权部门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

形。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

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

发展目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要股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诉讼、仲裁

    (1)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对本次发行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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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受到新增行政处罚事项。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裁判

文书网、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

公开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

险,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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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回复的更新

    本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3 年 3 月 9 日下发的《关于广东鸿

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

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的问题,已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予以回复,并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和 2023 年 5 月 5 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审核问询函》

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回复和说明。现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情况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回复予以更新,详情

如下: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500 万套汽车饰件项目效

益未达预期目标,原因系受报告期内汽车内外饰件行业变化等因素影响。2021

年 8 月,对前募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及节余募集资金合计 11,312.93 万元

变更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20,000 万元,募

集资金将投向大型一体化轻量化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武汉二期)、

广东鸿图科技园二期(汽车轻量化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金利二期)、

广东鸿图汽车轻量化智能制造华北基地一期项目(以下简称华北一期)等及补充

流动性。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科资本”)

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粤科资本为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武汉二期、金利二期、华北一期项目达产毛利率预计为 22.56%、

21.84%、22.57%,公司汽车类压铸件产品毛利率最近三年平均值为 21.68%。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实现情况和承诺业绩完

成比例,变更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占交易作价和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比

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2)结合募投项

目涉及产品的现有产能和利用率情况、在建和拟建产能、相关产品市场空间、行


                                     30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业周期、行业竞争格局、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及扩产情况、发行人销量增长情况、

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等,说明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消化措施; 3)

结合报告期内各产品销售价格、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价格及变化趋势、产品或技

术更新换代情况等说明募投项目产品销售价格预测合理性,预测毛利率高于现有

产品毛利率的合理性,效益预测是否谨慎,是否与可比公司一致;(4)量化分析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5)本次发行是否履

行相应的国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粤科资本认购

本次发行数量的上下限,并进一步测算本次发行是否可能触发要约收购情形; 6)

粤科资本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资、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

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

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

计划,发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后的股份减持情况或计划;(7)结合

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补充说明补充

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金额测算合理性,并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非资本性支出具

体情况测算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是否合规。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4)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1)(2)(3)(4)(7)并发表

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5)(6)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1、查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令第 36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广东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 年版)》及查阅粤科集团对本

次发行出具的批复等相关文件;

    2、查阅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资料、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资料、相关公告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31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东名册;

    3、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文件,发行人与粤科

资本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并根据发行方案进行模拟测算;

    4、查阅粤科集团《2022 年度审计报告》、2023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

计)。

    核查情况:

五、本次发行是否履行相应的国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

定,明确粤科资本认购本次发行数量的上下限,并进一步测算本次发行是否可

能触发要约收购情形

    (一)本次发行是否履行相应的国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符合国资管理

相关规定

    1、有权国资审批机构的认定及依据

    (1)相关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

以下事项:…(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

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

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

项…”。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

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

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控股上

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

                                  32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广东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 年版)》:“省属企业审核未导致国有控

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属于广东省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属企业的下放授权事项。”

    (2)有权国资审批机构的认定

    根据粤科集团及相关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

东省人民政府持有粤科集团 90.00%股权,广东省财政厅持有其 10.00%股权,粤

科集团为国家出资企业。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155,701,849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9.44%,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粤科集团为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因此,粤科集团对发行人国有股权变动享有相应监管职权。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

份比例不低于 26.00%。同时,为保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在本次发行通过深

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在报送发行方案时,将根据具体情

况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针对参与竞价的对象限定单一认购对象(包括其关

联方)认购股份数量(比例)的上限,并限定单一认购对象(包括其关联方)本

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后的股份数量(比例)

的上限。发行人将要求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不与其

他方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

致粤科集团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根据《广东省国资委授权放

权清单(2020 年版)》,省属企业审核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

股比例的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省属企业的下放授权事项。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粤科集团的下放授权事项,粤科集团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行为具有审批权限。


                                   33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取得的审核批准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11 月 15 日,粤科集团作出《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批复》(粤科金集[2022]289 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2022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综上,发行人已按照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就本次发行事宜取得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授权主体的批准,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国资审批程序,符合国资管理相

关规定。

    (二)明确粤科资本认购本次发行数量的上下限,并进一步测算本次发行

是否可能触发要约收购情形

    1、《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原内容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与粤科资本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中对于认购数量约定如下:

    “(1)乙方认购数量不高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

29.44%,且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股比例不低于

26.00%,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市场

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乙方不再参与本次认购。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

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股票认

购数量将相应予以调整。

    (2)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和数量因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由发行人进

行调整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乙方股票认购数量和金额将相应

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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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粤科资本认购本次发行数

量的上下限

    2023 年 3 月 27 日,经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双方签

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乙方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5.00%且不高于本次实际

发行股份数量的 29.44%,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甲方

股份比例不低于 26.00%且不高于 29.44%,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

去处理。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市场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乙方不再参与本次

认购。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股票认购数量将相应予以调整。”

    3、本次发行不会触发要约收购情形

    (1)相关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

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发行方案已明确发行完成后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比例

    本次发行前,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29.44%股份,在发

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未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 30%。

    本次发行方案约定,发行完成后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比

例不高于 29.44%。

    (3)经模拟测算,粤科资本按上限认购不会导致触发要约收购情形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股份数量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

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发行阶段确定。根据发行方案,在不同的实

际发行股份数量情况下,粤科资本按上限认购后的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35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完成后粤科
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实际发行数量     粤科资本认   粤科资本认购     资本及其一致行
 占发行前总股本         (股)        购比例上限   股份上限(股) 动人持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
      30%               158,663,659                    46,710,581

      20%               105,775,773    29.44%          31,140,387      29.44%

      10%                52,887,886                    15,570,193


     通过测算,粤科资本在不同的实际发行股份数量情况下按上限认购股份,发

行完成后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将不会超过

29.44%。粤科资本拟在本次发行阶段在发行方案的认购比例区间内确认粤科资本

的拟认购比例,若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减少,粤科资本认购数量将相应减少。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比例将不高于 29.44%,未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 30.00%,不会触

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约收购情形。

     综上,发行人与粤科资本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了粤科资本认购本次发

行数量的上下限。结合对本次发行的模拟测算,粤科资本按上限参与认购亦不会

导致触发要约收购情形。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属于重大变化,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发行人召开第八届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决策程序符

合《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六、粤科资本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资、代持、结构化安排或

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利益

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

购的情形或计划,发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后的股份减持情况或计

划

     (一)粤科资本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资、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

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

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

                                        36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粤科资本为粤科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粤科集团为广东省

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粤科资本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

自筹资金,主要为实际控制人粤科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以增资或借款等形式向粤

科资本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粤科集团提供的 2022 年度审计报告、2023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

计),粤科集团的母公司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3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050,871.42                  2,030,378.71

所有者权益                           1,053,964.52                  1,075,669.11

货币资金                              506,490.11                     539,147.24

资产负债率                                  48.61%                         47.0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20,000.00 万元(含

220,000.00 万元),粤科资本如按本次发行方案约定的上限认购,认购金额将不

超过 64,768.00 万元,远低于 2023 年 3 月末粤科集团账上货币资金金额。

    粤科集团的财务状况较好,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可以确保粤科资本有充足

的资金按照约定以合法合规形式足额完成本次认购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

    2、认购对象及相关主体出具承诺

    粤科资本已于 2023 年 3 月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补充承诺》,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用于认购广东鸿图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

金或自筹资金,主要为粤科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以增资或借款等形式向本公司提

供资金支持,上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任

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二、本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广东鸿

                                       37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图及其关联方(粤科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三、本公司保证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

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

    四、本公司不存在接受广东鸿图或其利益相关方(粤科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

除外)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的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将持有的广东鸿图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

划。”

    且粤科资本出具了《关于参与认购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有广东鸿图股份的情形;

    二、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包括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等通过本公司违规持有广东鸿图股份的情形;

    三、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通过本公司持有广东鸿图股份,或通过本公

司不当入股的情形;

    四、本公司与广东鸿图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

    粤科集团已于 2023 年 3 月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相关事宜的补充说明与

承诺》,承诺:

    “在广东鸿图本次发行实施过程中,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将以增资或

借款等形式向粤科资本提供资金支持,确保粤科资本有充足的资金按照约定以合

法合规形式足额完成本次认购广东鸿图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上述资金来源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主体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符合

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

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

或直接间接使用广东鸿图及其关联方(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主体除外)资金用

                                   38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广东鸿图或其利益相关方(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

的主体除外)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的情形,粤科资本本次认购的股

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不存在将所持广东鸿图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

购的情形或计划。”

    同时,发行人已承诺:“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作出保底收益或

变相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3、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

形或计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质押情形。根据粤科资本及粤科集团出具承诺,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计划。

    综上,粤科资本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资、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粤科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

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粤科集团或其控制的

主体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

购的情形或计划。

    (二)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后的股份减持情况或计划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基准日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

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发行阶段确定。

    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于 2023 年 3 月出具《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

计划的承诺函》承诺:

    “一、自广东鸿图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广东鸿图本次发行完成后

六个月期间内,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减持所


                                  39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持有的广东鸿图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广东鸿图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配股产生的股票)的计划或情形,包括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广东鸿图

股份及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

    二、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

定的情形。

    三、本承诺出具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

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减持所持有的广东鸿图股份。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有违反,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广东鸿图所有。”

    综上,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

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或计划,且已出具相关承

诺。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主体的批准,

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国资审批程序,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发行人与粤科资本签

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了粤科资本认购本次

发行数量的上下限,粤科资本参与认购不会导致其触发要约收购情形。本次发行

方案调整不属于重大变化,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召开第八届第十八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此次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8 号》的规定;

    2、粤科资本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资、代

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粤科集团或其控制的主体除

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粤科集团或其控制的主

体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

                                  40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情形或计划。粤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

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或计划,且已出具相关承

诺。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申报材料显示:

    近三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59.06 亿元、55.96 亿元和 60 亿元,归母净

利润分别为 0.28 亿元、1.56 亿元和 3 亿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5.13%、21.97%

和 19.66%,在毛利率持续下滑的背景下,净利润的增长幅度远高于收入增长幅

度。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余额 8.4 亿元、8.96 亿元、9.14 亿元和 11.04 亿元,近

一年及一期库存商品占存货比重约为 50%、分别为子公司鲜达冷链物流服务(广

州)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2022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参与凯天电子增资项目的议案》,投资金

额合计不超过 1.26 亿元,投资后持有凯天电子股权比例预计为 5.92%。公开信息

显示,凯天电子是以传感器专业为基础,研制生产大气数据系统、位置检测与控

制系统,衍生发展航空管路系统等的航空机载设备企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和期间费

用变动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按产品分类说明毛利率下滑的主要原因,

净利润增幅高于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库存商品的主要产品及价格

变动、库龄、生产和销售周期、期后销售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和充分性;(3)发行人及控股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业务中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

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

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收集

个人信息情形;(4)凯天电子增资项目是否为发行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

术、渠道等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未将凯天电子增资项目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符

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5)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

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结合最近一期财务

                                    41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报表科目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

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财务性

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要求。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1)(2)(4)(5)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对第(3)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1、查阅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

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文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模

式;

    2、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通过对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用中国、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等网站进行网络核查,了解发行

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及诉讼情况;

    4、获取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运营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清

单,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拥有或运营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互

联网载体进行浏览核查,并通过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ICP/IP 地址/域

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等网站进行复核;

    5、获取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承诺。

       核查情况:

三、发行人及控股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业务中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

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

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

                                  42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

信息情形

       (一)发行人及控股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业务中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

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1、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主要从事精密轻合金零部件成

型制造和汽车内外饰产品制造业务,客户类型主要为制造业企业。发行人控股公

司鲜达冷链、四维尔锦泰存在少量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情形,除此之外,发

行人及其他控股公司不存在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情形。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业务情形如下:

                                                                               是否涉
                                                                               及直接
公司                                                         业务类   客户类
                            经营范围                                           面向个
名称                                                           别       型
                                                                               人用户
                                                                                业务
        开发、设计、制造、加工、销售汽车、摩托车、家用电
        器、电子仪表、通讯、机械等各类铝合金压铸件和镁合
                                                             精密轻
        金压铸件及其相关配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
广东                                                         合金零   制造业
        出口业务,代理出口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                       否
鸿图                                                         部件成   企业
        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
                                                             型制造
        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投资及投资管理
        汽车铝合金压铸件、镁合金压铸件,摩托车铝合金压铸
        件、镁合金压铸件,家用电器、电子仪表、通讯器材、
        机械设备铝合金压铸件、镁合金压铸件及其相关配件的
                                                             精密轻
        开发、设计、制造、加工、销售;合金铝制品生产、加
南通                                                         合金零   制造业
        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                       否
鸿图                                                         部件成   企业
        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
                                                             型制造
        部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精密轻
武汉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合金压铸件和镁合金压铸件及     合金零   制造业
                                                                               否
鸿图    其相关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部件成   企业
                                                             型制造

                                         43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涉
                                                                                          及直接
公司                                                        业务类         客户类
                            经营范围                                                      面向个
名称                                                             别             型
                                                                                          人用户
                                                                                           业务
                                                            其他业         其他企
盛图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产业投资,项目投资     务(投         业(投
                                                                                          否
投资   及投资管理                                           资        管   资        管
                                                            理)           理)
                                                            其他业         其他企
                                                            务(项         业(项
珠海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               目投资         目投资         否
励图
                                                            及        管   及        管
                                                            理)           理)
       汽车租赁;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
       售;物流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软件开发;软件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充电桩销售;充电设施的开发                    其他企
       设计;充电桩设施安装、管理;充电设施的安装、管理; 其他业           业(运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     务(汽         输、食
鲜达
       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能源管理服务;二手     车销售         品        公   是
冷链
       车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服务; 与          租   司)、运
       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转让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     赁)           输业个
       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                    体户
       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广告业;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道路货物运输
       精密模具、模具配件的设计、制造、加工及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其他业
模具   动)一般项目:工业设计服务;机械设备研发;通用设     务(精         制造业
                                                                                          否
公司   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     密模具         企业
       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机床     制造)
       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
       汽车标牌、汽车零部件、汽车装饰件、精密模具、组合
       仪表的制造、加工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产品设计服务;
四维                                                        汽车内
       汽车智能、汽车电子、汽车灯具、碳纤维及零部件、纳                    制造业
尔工                                                        外饰产                        否
       米电镀技术开发;化工材料复合新材料研究、开发、制                    企业
业                                                          品制造
       造;汽车配件批发;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汽车零部件、汽车装饰件、汽车滤清器、摩托车装饰件
四维                                                        汽车内
       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                    制造业
尔零                                                        外饰产                        否
       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无进口商品                    企业
部件                                                        品制造
       分销业务



                                        4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涉
                                                                                     及直接
公司                                                        业务类    客户类
                           经营范围                                                  面向个
名称                                                             别        型
                                                                                     人用户
                                                                                      业务
       汽车智能设备研究、新工艺研究、开发;汽车零部件、
       汽车装饰件制造、加工;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制造、
四维                                                        汽车内
       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               制造业
尔科                                                        外饰产                   否
       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及其他按法                 企业
技                                                          品制造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
       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


       通用和专用仪器仪表的元件、器件制造;交通及公共管
四维   理用金属标牌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     汽车内
                                                                      制造业
尔丸   发动机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仪器     外饰产                   否
                                                                      企业
井     仪表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汽车零配     品制造
       件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通用和专用仪器仪表的元件、器件制造;交通及公共管
东莞   理用金属标牌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     汽车内
                                                                      制造业
四维   发动机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仪器     外饰产                   否
                                                                      企业
尔     仪表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汽车零配     品制造
       件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通用和专用仪器仪表的元件、器件、交通及公共管理用
武汉                                                        汽车内
       金属标牌、汽车零部件及配件(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             制造业
四维                                                        外饰产                   否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仪器仪表、五金产品、             企业
尔                                                          品制造
       电子元器件批发;汽车零配件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企业及
四维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房屋租    个        人
尔锦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                              是
                                                            赁        (        商
泰     地产租赁
                                                                      户)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 精密轻
天津   汽车零部件研发;模具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合金零    制造业
                                                                                     否
鸿图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部件成      企业
       技术进出口                                           型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零部     精密轻
广州   件研发;模具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合金零        制造业
                                                                                     否
鸿图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部件成    企业
       出口                                                 型制造




                                       45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涉
                                                                              及直接
公司                                                        业务类   客户类
                           经营范围                                           面向个
名称                                                          别       型
                                                                              人用户
                                                                               业务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
       工;淬火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
       压延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
                                                            精密轻
       零配件零售;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机械零件、
鸿图                                                        合金零   制造业
       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模具制造;模具                       否
奥兴                                                        部件成   企业
       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型制造
       发展;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制
       造;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
       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汽车零配件批
                                                            精密轻
       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有色金属铸造;模具制造;模具
柳州                                                        合金零   制造业
       销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新型                       否
奥兴                                                        部件成   企业
       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型制造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
       (不含危险货物)
                                                            精密轻
成都   汽车、摩托车配件的制造、销售;精密机械加工;货物     合金零   制造业
                                                                              否
奥兴   及技术进出口                                         部件成   企业
                                                            型制造
                                                            精密轻
       黑色、有色金属加工及贸易;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
西冶                                                        合金零   制造业
       冷冻食品);售电;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                       否
奥兴                                                        部件成   企业
       赁;模具设计、制造及销售
                                                            型制造
       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淬火加工;通
       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黑色金属铸造;有
       色金属铸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产品销
                                                            精密轻
       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仪器仪表销售;
德润                                                        合金零   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                     否
汇创                                                        部件成   企业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
                                                            型制造
       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
       批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46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涉
                                                                                           及直接
公司                                                         业务类         客户类
                            经营范围                                                       面向个
名称                                                              别             型
                                                                                           人用户
                                                                                            业务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
        工;淬火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其他业
        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务(超
        发展;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制
德润                                                         硬合金         制造业
        造;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                                 否
鸿创                                                         零件加         企业
        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
                                                             工        制
        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
                                                             造)
        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香港                                                         其他业         制造业
        铝、镁合金压铸件及相关设备的进出口贸易;投资                                       否
鸿图                                                         务             企业
                                                             其他业         其他企
北美                                                         务(汽         业(汽
四维    汽车零部件批发                                       车零部         车零部         否
尔                                                           件        批   件        批
                                                             发)           发)

       2、控股公司直接面向个人用户业务的具体情况

       (1)控股公司鲜达冷链情况

       ①业务情况

       鲜达冷链是一家专门从事冷藏车销售、租赁的公司,主要客户为冷链物流公

司、食品公司及运输业个体户。鲜达冷链业务规模较小,存在部分直接面向个人

业务的情况,具体为其向个人用户提供冷藏车租赁、销售服务。针对个人业务,

鲜达冷链签署业务合同时会登记合同交易对方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联系方式、

驾驶证等基本信息。报告期内,鲜达冷链个人用户数量累计为 23 人,个人用户

业务收入合计为 290.31 万元,报告期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鲜达冷链

不存在新增个人用户的情形。

       虽然鲜达冷链经营范围中涉及“互联网销售”,但实际经营中并未涉及该领


                                        47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域,鲜达冷链业务的获客渠道均来自线下。鲜达冷链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

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未搭建任何互联网平台开展宣传或进行客户信息登记、

收集工作,不存在通过 APP、小程序、网站等线上方式收集、存储个人数据情况,

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②鲜达冷链注销情况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孙公司鲜达冷链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盛

图投资转让其持有的鲜达冷链 100%股权。2022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第八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全资孙公司鲜达冷链的议案》,同意公

司对全资孙公司鲜达冷链进行清算注销,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相关清算和注

销事宜。2023 年 4 月 6 日,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

书》(穗天市监内销字【2023】第 06202303311623 号)准予鲜达冷链注销登记。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鲜达冷链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2)控股公司四维尔锦泰情况

    因参股公司股权置换事宜,报告期内新增控股公司四维尔锦泰,于 2022 年

10 月开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四维尔锦泰主要业务为商业办公场所租赁等业务,

直接面向个人用户业务的情形主要为向个人提供商业办公场所租赁服务。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个人用户数量为 2 人,个人用户业务收入为 16.12 万元。

四维尔锦泰未运营网站、公众号、APP 等互联网载体,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

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通过线上方式收集、存储个人数据情况,不存

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相关资质。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维尔锦泰不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行政处

罚。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业务不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精密轻合金零部件业务开展:武汉二期项目、金利二期项


                                    48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华北一期项目用于该业务的产能扩建,技术中心项目通过引进先进的压铸设

备,针对该业务领域的前沿技术进行研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系为了满足发行人

既有主营业务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本次募投项目客户类型为制造

业企业,本次募投项目业务不存在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控股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业务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

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

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是

否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情形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运营的互联网载体情形如下:

             是否涉及直
  公司名称   接面向个人    运营互联网载体名称   载体类型        主要功能/用途
              用户业务
                          ght-china.com
                                                           展示资讯及提供联系方
                          ght-china.cn          网站域名
                                                           式
                          ght-china.com.cn
                                                           展示资讯及提供联系方
广东鸿图     否           鸿图科技 HONGTU       公众号
                                                           式
                          鸿图科技压铸本部      公众号     来访预约登记
                                                           连接发行人本部办公场
                          鸿图科技压铸本部      小程序
                                                           所 WIFI

                                                           展示资讯及提供联系方
                          宁波四维尔            公众号
                                                           式
四维尔工业   否

                          宁波四维尔工会        公众号     工会宣传


                                                           展示资讯及提供联系方
                          swellmarui.com        网站域名
                                                           式
                                                           展示资讯及提供联系方
四维尔丸井   否           四维尔丸井            公众号
                                                           式

                          四维尔丸井工会        公众号     工会宣传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运营的小程序“鸿图科技压铸本部”已停用。

     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业务均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

及运营的相关服务的情形。

                                          49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主要以展示公司资讯及对外提

   供联系方式为目的。发行人运营的公众号“鸿图科技压铸本部”收集少量来访人

   员的基础信息,用于公司来访预约登记,未做其他用途。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

   及其控股公司运营的其他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业务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

   等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运营的网站域名已完成备案登记,公众号、小程序属于

   微信平台的次级应用,在个人用户数据收集、使用及保护中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定,

   接受平台的统一监管。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无需单独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等相关资质。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

   司不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参股公司直接面向个人业务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参股公司业务情形如下:

                                                                                 是否涉及
                  发行人持                                                       直接面向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业务类别    客户类型
                   股比例                                                        个人用户
                                                                                      业务
慈溪锦泰商务有
                             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                 企业及个
限公司(以下简称 30.00%                                 房屋租赁                 是
                             览服务、贸易咨询服务                   人(商户)
“锦泰商务”)
柳州盛东投资中                                          股权投资
                  15.11%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其他企业     否
心(有限合伙)                                          及管理
                             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成都郫都中银富               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登村镇银行有限               贴现;从事银行卡业务;
                                                                    企业及个
责任公司(以下简 10.00%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银行业务                 是
                                                                    人客户
称“郫都村镇银               销、买卖政府债券;代理
行”)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郫都村镇银行


                                         50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郫都村镇银行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情形

主要为向个人提供银行业务。经公开渠道查询,郫都村镇银行运营的互联网载体

为公众号“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该公众号以展示郫都村镇银行资讯及

对外提供联系方式为目的,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

现郫都村镇银行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

    2、其他参股公司

    锦泰商务主要业务为商业办公场所租赁等业务,直接面向个人用户业务的情

形主要为向个人提供商业办公场所租赁服务。柳州盛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业

务类型为股权投资及管理,不存在直接面向个人用户业务情形。上述公司未运营

网站、公众号、APP 等互联网载体,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

关服务,不存在通过线上方式收集、存储个人数据情况,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

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相关资质。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上述公司不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业务主要从事

精密轻合金零部件成型制造和汽车内外饰产品制造业务,客户类型主要为制造业

企业,不存在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情形。发行人控股公司鲜达冷链存在少量

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情形,具体为其向个人用户提供冷藏车租赁、销售服务。

报告期内新增控股公司四维尔锦泰存在少量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情形,具体

为其向个人提供商业办公场所租赁服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业务均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

及运营的相关服务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主要以

展示公司资讯及对外提供联系方式为目的。发行人运营的公众号“鸿图科技压铸

本部”收集少量来访人员的基础信息,用于公司来访预约登记,未做其他用途。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运营的其他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不存在收


                                   51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集、存储个人数据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业务不存在对相关

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无需单独取得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公司不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参股公司锦泰商务存在直接面向个人用户业务的情形,主要为向个人

提供商业办公场所租赁服务。柳州盛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直接面向个

人用户业务情形。上述公司未运营网站、公众号等互联网载体,不存在为客户提

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通过线上方式收集、存储个人数据情

况,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相关资质,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

    参股公司郫都村镇银行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情形主要为向个人提供银行业

务。经公开渠道查询,郫都村镇银行运营的互联网载体为公众号“成都郫都中银

富登村镇银行”,公众号以展示公司资讯及对外提供联系方式为目的,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现郫都村镇银行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的行政处罚。




                                  52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三部分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5 号——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审核关注要点》”)要求,

对发行人补充报告期期间《审核关注要点》所列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就该《审核关

注要点》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部分出具的核查意见更新如下:


一、关注发行对象是否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前确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第二部分/一、关注发行对象是否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前确定”所述事实

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无实质性变更与调整。


二、关注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是否涉及备案或审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第二部分/二、关注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

汰类行业,是否涉及备案或审批”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无实质性变更与

调整。


三、关注发行人是否尚未取得募投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第二部分/三、关注发行人是否尚未取得募投用地”所述事实情况及律

师核查意见无实质性变更与调整。


四、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第二部分/四、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无实质性变更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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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五、关注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第二部分/五、关注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无实质性变更与调整。


六、关注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

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等情形

    本所律师对“六、关注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

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进行了

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核查过程:

    1、查阅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的相关规定,明确财务性投资

及类金融的范围;

    2、查阅发行人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告、年度审计报告、定期报告等,了解本

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是否存在已实施或拟

实施财务性投资情况;

    3、查阅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资产明细表,检查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

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等资产相关明细,并获取了相关

投资协议、付款凭证等文件,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的财务性

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进行逐一对比分析;

    4、查阅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电子”)关于成都

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电子”)增资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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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意见等公告文件;

    5、查阅凯天电子工商登记信息、增资项目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的公告文

件及凯天电子出具的说明;

    6、查阅保荐人与发行人管理人员的访谈文件,了解凯天电子的经营业务、

该次增资的背景、目的、引入投资者资格条件,分析发行人参与凯天电子增资的

目的;

    7、查阅保荐人与发行人管理人员的访谈文件,了解发行人与凯天电子业务

合作方面的最新进展,获取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与凯天电子签订的《合作框架协

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等资料,分析发行人与凯天电子在技术、

原料、生产等方面是否存在协同效应,核查发行人未将该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

    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未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2、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金额为 16,872.63 万元。

发行人其他应收账款账面包括公司广州工厂项目合作保证金 8,368.34 万元,凯天

电子增资项目保证金 3,780.00 万元。发行人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凯天电子增资项

目,不以获取短期财务收益为目的。本次投资符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

向,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界

定为财务性投资。以上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关,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金额为 26,164.13 万元,主要

由已背书(贴现)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预缴企业所得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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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认证进项税额和增值税留抵税额构成,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债权投资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未持有债权投资。

       5、其他债权投资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未持有其他债权投资。

       6、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 6,117.16 万元,均

为参股投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是否属于财
             项目            账面价值          出资时间        主营业务
                                                                               务性投资
柳州盛东投资中心(有限合                                      股权投资、
                               3,830.47   2017 年                                是
伙)                                                          投资管理
慈溪锦泰商务有限公司(以下
                                728.46    2010 年-2018 年     房屋租赁           是
简称“锦泰商务”)
慈溪四维尔锦泰商务服务有                  由慈溪锦泰商务
                                      -                       房屋租赁           是
限公司                                    有 限 公 司 于
慈溪锦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021 年 派 生 分
                                      -                       房屋租赁           是
(以下简称“锦亨商务”)                  立
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1,558.22   2011 年             银行               是
有限责任公司
             小计              6,117.16                   -               -                -


       上述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一定差异,基于谨慎性考

虑,发行人将对上述企业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锦泰商务、四维尔锦泰、锦亨商务原为发行人以参股方式投资的企业,2022

年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参与锦泰商务、四维尔锦泰、锦

亨商务的股权置换及相关减资事宜。

       股权置换完成后,发行人不再持有锦亨商务的股权,四维尔锦泰由参股公司

变为发行人全资孙公司,锦泰商务仍为发行人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为发行人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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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拆分处理,不涉及新增投资。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对四

维尔锦泰的投资账面价值为 4,968.78 万元,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将其纳入截

至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7、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未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8、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未持有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9、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为 20,649.01 万元,主

要为预付设备及模具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1,085.94 万元,占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2.19%,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的要求。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本次发行相关

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

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具体如下:

    1、类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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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人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3、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产业基金、并购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情形。

    4、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正

常业务开展中员工借支款外,发行人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拆借(借

出)资金的情形。

    5、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6、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7、其他对外投资

    (1)参与凯天电子增资项目

    发行人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凯天电子增资项目,该投资为长期投资,不以获

取短期财务收益为目的。本次投资符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属于围

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界定为财务性

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

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规定:“(二)围绕产业链上下

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

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

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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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与成都奥兴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

    2022 年 8 月,发行人与奥兴投资共同发起设立鸿图奥兴,发行人出资 8,600

万元,其中对应注册资本金额为 8,580 万元,持有鸿图奥兴 66.00%股份,已纳入

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鸿图奥兴通过控股柳州奥兴和德润汇创分别开展压铸

业务和机加工业务。

    该项投资属于发行人围绕既有业务的控股型投资,有利于发行人快速实现精

密轻合金零部件成型制造业务在西南区域产能布局,提升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

力,系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符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2 年 11 月 11 日)前六

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

金融业务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1,085.94 万元,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2.19%,不存在持有金

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要求;发行人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

务的情形。


七、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八、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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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第二部分/八、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所述事实情况

及律师核查意见无实质性变更与调整。


九、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比例质押所持发行

人股份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第二部分/九、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比例质押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无实质性变更与调整。


十、关注本次发行方案是否为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第二部分/十、关注本次发行方案是否为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所述

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无实质性变更与调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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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章页)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罗丹




                                                      ________________

                                                            刘珍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罗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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