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263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 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 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1 月 9 日、11 月 10 日、11 月 27 日、2019 年 1 月 19 日、1 月 30 日、4 月 4 日、4 月 18 日、4 月 24 日、5 月 7 日、6 月 27 日、7 月 24 日、9 月 19 日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043 号案件<传票>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044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2018) 闽 0526 民初 4142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 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 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2019-046)、《关于收到公司担 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 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2019-097、2019-103、2019-122)、《关于 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6、2019-184、2019-236)。 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 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 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 告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书》。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 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 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 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 2018 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 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 性影响。对于本次德化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 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 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 2 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 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 告。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 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 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 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 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 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 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 0526 民初 4043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 0526 民初 4044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 0526 民初 4142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365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368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562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563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564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568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570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571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574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575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577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584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585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586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587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824 号案件的《传票》、《民 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5 附表: 序 开庭时 案号 原告 被告 开庭地点 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号 间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韩 玲玲支付认购本金 4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30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 6.70%计算); 2、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1、判令被告同孚实业返还原告本金人民 韩玲玲保全申请费 2,520.00 元; 币 400,000.00 元整及利息 10,833.33 元,按 3、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2018 利率 6.50%计算,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日 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 (2018) 年 11 止; 孚实业追偿; 闽 0526 同孚实业、 月 28 德化法院 2、判令被告同孚实业赔偿原告为实现债 4、驳回韩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1 韩玲玲 民初 冠福股份 日上午 第三法庭 权支出的律师费 12,000.00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4043 号 9 时 30 3、被告冠福股份对诉请一、二即返还本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分 金及支付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 利息。 负担。 案件受理费 7,642.00 元,由韩玲玲负担 212.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 7,430.00 元,限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何 怡支付认购本金人民币 1,200,000.00 元及利息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 率 8.30%计算)。 2、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何 怡支付认购本金人民币 3,000,000.00 元及利息 1、判令被告一同孚实业返还本金合计 (自 2018 年 4 月 28 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 4,200,000.00 元人民币,利息 107,250.00 元 率 7.50%计算)。 (利息暂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23 日,要求 3、石宇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何 支付至判决生效日止); 2018 怡利息人民币 32,966.38 元。 (2018) 2、判令被告二冠福股份对诉请一承担连 同孚实业、 年 11 4、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闽 0526 德化法院 带责任; 2 何怡 冠福股份、 月 29 何怡申请费人民币 5,000.00 元。 民初 第五法庭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 石宇华 日上午 5、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4044 号 的律师费人民币 100,000.00 元; 9时 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本金 6、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 中 1,150,000.00 元的利息 32,966.38 元(按 业追偿。 15.00%计算利息); 7、驳回何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付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42,322.00 元,由何怡负担 1,298.00 元,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 40,400.00 元,石 7 宇华负担 624.00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 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戈 130,000.00 元、期内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 锦支付认购本金 13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币 13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利率 7.50% 年 4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7.50%计算)。 20 日为人民币 4,888.00 元)及逾期利息(逾 2、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 130,000.00 元为基数, 戈锦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 1,250.00 元。 2018 按照利率 7.50%自 2018 年 10 月 21 日计算 3、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一、二项债务 (2018) 年 12 至实际付款日止);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 闽 0526 同孚实业、 月 21 德化法院 3 戈锦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 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民初 冠福股份 日 15 第二法庭 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人民币 4、驳回戈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4142 号 时 00 分 11,050.00 元等);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本金、期内利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连带清偿责任; 的债务利息。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应收账款享 案件受理费 3,219.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有质权,原告有权直接向该应收账款债务 份负担 2,998.00 元,由戈锦负担 221.00 元,均 人(包括但不限于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8 等)收取应由其向被告一支付之账款或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置该应收账款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各项债权;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的 一切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陈 东萍支付认购本金 1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2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1、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100,000.00 7.50%计算)。 元、收益 2,239.00 元(自 2018 年 8 月 3 日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起按年利率 7.5%暂算至 2018 年 11 月 20 同孚实业、 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 日,暂计 109 天,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冠福股份、 孚实业追偿。 2019 合计 102,239.00 元; (2019) 华夏文冠 德化法院 年3月 2、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 3、驳回陈东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闽 0526 资产管理 坪埔龙浔 4 陈东萍 19 日 任;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民初 365 有限公司 法庭第三 上午 3、华夏文冠向原告支付本金 100,000.00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号 (以下简 法庭 8:30 元、收益 2,239.00 元(自 2018 年 8 月 3 日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称“华夏文 起按年利率 7.5%暂算至 2018 年 11 月 20 冠”) 的债务利息。 日,暂计 109 天,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2,349.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合计 102,239.00 元;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陆 云舫支付认购本金 2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3 月 23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1、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200,000.00 元、 7.50%计算)。 收益 9,945.00 元(自 2018 年 3 月 23 日起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按年利率 7.50%暂算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 暂计 242 天,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 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 2019 计 209,945.00 元; 孚实业追偿。 (2019) 德化法院 同孚实业、 年 5 月 2、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 3、驳回陆云舫的其他诉讼请求。 闽 0526 基层法庭 5 陆云舫 冠福股份、 22 日 9 任;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民初 368 办案中心 华夏文冠 时 30 3、华夏文冠向原告支付本金 200,000.00 元、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号 第二法庭 分 收益 9,945.00 元(自 2018 年 3 月 23 日起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按年利率 7.50%暂算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 的债务利息。 暂计 242 天,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 案件受理费 4,449.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计 209,945.00;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孚实业、 (下述合计人民币 264,062.00 元)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 2019 (2019) 福建冠福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返还本金人民 素支付认购本金 25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4月 闽 0526 实业有限 德化法院 币共计 250,000.00 元整; 年 3 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7.50% 6 张素 23 日 民初 562 公司(以下 第三法庭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 2018 计算)。 10 时 号 简称“冠福 年 3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00 分 实业)”、 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 250,000.00 偿责任。 10 冠福股份、 元为基数,截止 2019 年 1 月 1 日的利息为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 华夏文冠 人民币 14,062.00 元,自 2019 年 1 月 2 日 业追偿。 起按年息 7.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驳回张素的其他诉讼请求。 (罚息计算方法:原投资收益*每日万分之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六的利率*逾期天数);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 证费); 利息。 4、请求判令冠福实业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案件受理费 5,261.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担连带清偿责任;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担连带清偿责任;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担补充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讼费用。 (下述合计人民币 107,045.00 元)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黄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返还本金人民 尚联支付认购本金 1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2019 币共计 100,000.00 元整; 年 3 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019) 同孚实业、 德化法院 年4月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 2018 闽 0526 冠福实业、 基层法庭 8.60%计算)。 7 黄尚联 26 日 年 3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 民初 563 冠福股份、 办案中心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10 时 息计算方式:以本金 100,000.00 元为基数, 号 华夏文冠 第二法庭 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 00 分 截止 2019 年 1 月 1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7,045.00 元,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按年息 孚实业追偿。 8.6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黄尚联的其他诉讼请求。 11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证费);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4、请求判令冠福实业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的债务利息。 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2,441.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担补充清偿责任;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7、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讼费用。 12 (下述合计人民币 10,720,000.00 元)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周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返还本金人民 健支付认购本金 10,000,000.00 元及利息(自 币共计 10,000,000.00 元整;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 2018 率 9.60%计算)。 年 3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 10,000,000.00 元 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 为基数,截止 2019 年 1 月 1 日的利息为人 民币 720,000.00 元,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 孚实业追偿。 2019 (2019) 同孚实业、 德化法院 按年息 9.6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周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年4月 闽 0526 冠福实业、 基层法庭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8 周健 26 日 民初 564 冠福股份、 办案中心 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 时 号 华夏文冠 第二法庭 证费);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30 分 4、请求判令冠福实业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的债务利息。 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86,120.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股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 担连带清偿责任; 纳。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7、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讼费用。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3 (下述合计人民币 124,680.00 元)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返还本金人民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王 币共计 120,000.00 元整;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 2018 璐瑶支付认购本金 12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 年 5 月 18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 120,000.00 7.80%计算)。 元为基数,截止 2019 年 1 月 1 日的利息为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人民币 4,680.00 元,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 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 按年息 7.8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 孚实业追偿。 2019 (2019) 同孚实业、 德化法院 息计算方法:原投资收益*每日万分之六的 年4月 3、驳回王璐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闽 0526 冠福实业、 基层法庭 利率*逾期天数); 9 王璐瑶 26 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民初 568 冠福股份、 办案中心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 11 时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号 华夏文冠 第二法庭 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 00 分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证费); 4、请求判令冠福实业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利息。 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2,794.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债务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担补充清偿责任;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讼费用。 14 (下述合计人民币 190,433.00 元)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梅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爱莲支付认购本金 18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人民币共计 180,000.00 元整; 年 4 月 28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 2018 8.60%计算)。 年 4 月 2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计算方法:以本金 180,000.00 元为基数, 偿责任。 截至 2019 年 1 月 1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10,433.00 元,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按年息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 2019 (2019) 同孚实业、 8.6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业追偿。 年4月 闽 0526 冠福实业、 德化法院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 4、驳回梅爱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10 梅爱莲 23 日 民初 570 冠福股份、 第三法庭 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16 时 号 华夏文冠 证费);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00 分 4、请求判令冠福实业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担连带清偿责任; 利息。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案件受理费 4,109.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担连带清偿责任;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7、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讼费用。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5 (下述合计人民币 1,422,205.00 元)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刘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丹枫支付认购本金 1,350,000.00 元及利息(自 人民币共计 1,350,000.00 元整;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 2018 2018 年 5 月 18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年 5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 8.60%计算)。 罚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 1,350,000.00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元为基数,截至 2019 年 1 月 1 日的利息为 偿责任。 人民币 72,205.00 元,自 2019 年 1 月 2 日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 起按年息 8.6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业追偿。 2019 (2019) 同孚实业、 (罚息计算方法:原投资收益*每日万分之 年4月 4、驳回刘丹枫的其他诉讼请求。 闽 0526 冠福实业、 德化法院 六的利率*逾期天数); 11 刘丹枫 23 日 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民初 571 冠福股份、 第三法庭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 时 00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号 华夏文冠 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 分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证费); 4、请求判令冠福实业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利息。 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17,600.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股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 担连带清偿责任; 纳。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担补充清偿责任;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7、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讼费用。 16 (下述合计人民币 375,309.00 元)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 人民币共计 360,000.00 元整; 素支付认购本金 36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6 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年 6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 7.80%计算)。 罚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 360,000.00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元为基数,截止 2019 年 1 月 1 日的利息为 偿责任。 人民币 15,309.00 元,自 2019 年 1 月 2 日 起按年息 7.8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 2019 业追偿。 (2019) 同孚实业、 (罚息计算方法:原投资收益*每日万分之 年4月 闽 0526 冠福实业、 德化法院 六的利率*逾期天数); 4、驳回张素的其他诉讼请求。 12 张素 23 日 8 民初 574 冠福股份、 第三法庭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时 30 号 华夏文冠 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分 证费);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4、请求判令冠福实业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利息。 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6,930.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担补充清偿责任;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7、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讼费用。 17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 艳芹支付认购本金 1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1 、 依 法 判 令 同 孚 实业 向 原 告 支 付 本 金 年 6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100,000.00 元及利息 5,070.00 元(自 2018 7.80%计算)。 年 6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7.80%暂计至 2019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年 1 月 21 日,234 天,实际应付至清偿之 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 日); 孚实业追偿。 2019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2019) 德化法院 3、驳回赵艳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孚实业、 年 5 月 3,000.00 元和交通费损失 1,000.00 元; 闽 0526 基层法庭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13 赵艳芹 冠福股份、 22 日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 民初 575 办案中心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夏文冠 10 时 保证责任; 号 第二法庭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00 分 4 、 依 法 判 令 华 夏 文冠 向 原 告 支 付 本 金 100,000.00 元及利息 5,070.00 元(自 2018 的债务利息。 年 6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7.80%暂计至 2019 案件受理费 2,481.00 元,由赵艳芹负担 80.00 年 1 月 21 日,234 天,实际应付至清偿之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 2,401.00 元,均 日);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下述合计人民币 2,108,613.67 元)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王 (2019) 同孚实业、 德化法院 年4月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返还本金人民 扣龙支付认购本金 2,000,000.00 元及利息(其中 闽 0526 冠福实业、 基层法庭 14 王扣龙 26 日 币共计 2,000,000.00 元整; 本金 1,500,000.00 元的利息为:自 2018 年 5 月 民初 577 冠福股份、 办案中心 15 时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 2018 11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9.00%计算; 号 华夏文冠 第二法庭 00 分 年 5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 本金 500,000.00 元的利息为:自 2018 年 5 月 18 18 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 500,000.00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8.30%计算)。 元为基数,截止 2018 年 11 月 18 日的利息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为人民币 21,326.00 元,自 2018 年 11 月 19 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 日起按年息 8.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孚实业追偿。 (罚息计算方法:原投资收益*每日万分之 3、驳回王扣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的利率*逾期天数);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 1,500,000.00 元为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基数,截止 2019 年 1 月 1 日的利息为人民 的债务利息。 币 87,287.67 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 案件受理费 22,971.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 年息 9.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股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 4、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 纳。 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证费);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5、请求判令冠福实业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担补充清偿责任; 8、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讼费用。 19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 艳芹支付认购本金 2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1 、 依 法 判 令 同 孚 实业 向 原 告 支 付 本 金 年 5 月 25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00,000.00 元及利息 10,443.00 元(自 2018 7.80%计算)。 年 5 月 25 日起按年利率 7.80%暂计至 2019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年 1 月 21 日,241 天,实际应付至清偿之 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 日); 孚实业追偿。 2019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2019) 德化法院 3、驳回赵艳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孚实业、 年 5 月 6,000.00 元和交通费损失 1,000.00 元; 闽 0526 基层法庭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15 赵艳芹 冠福股份、 22 日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 民初 584 办案中心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夏文冠 15 时 保证责任; 号 第二法庭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00 分 4 、 依 法 判 令 华 夏 文冠 向 原 告 支 付 本 金 200,000.00 元及利息 10,443.00 元(自 2018 的债务利息。 年 5 月 25 日起按年利率 7.80%暂计至 2019 案件受理费 4,561.00 元,由赵艳芹负担 104.00 年 1 月 21 日,241 天,实际应付至清偿之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 4,457.00 元,限 日);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下述合计人民币 10.5075 万元):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姜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玉华支付认购本金 1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人民币共计 10 万元整; 年 4 月 28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 2018 7.50%计算)。 年 4 月 2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 10 万元为基数, 偿责任。 截至 2019 年 1 月 1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0.5075 万元,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按年息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 (2019) 同孚实业、 7.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业追偿。 闽 0526 冠福实业、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 4、驳回姜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16 姜玉华 无 无 民初 585 冠福股份、 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号 华夏文冠 证费);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4、请求判令冠福实业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担连带清偿责任; 利息。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案件受理费 2,402.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担连带清偿责任;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7、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讼费用。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1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 艳芹支付认购本金 3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1 、 依 法 判 令 同 孚 实业 向 原 告 支 付 本 金 年 5 月 18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300,000.00 元及利息 16,120.00 元(自 2018 7.80%计算)。 年 5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7.80%暂计至 2019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年 1 月 21 日,248 天,实际应付至清偿之 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 日); 孚实业追偿。 2019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2019) 德化法院 3、驳回赵艳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孚实业、 年 5 月 9,000.00 元和交通费损失 1,000.00 元; 闽 0526 基层法庭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17 赵艳芹 冠福股份、 22 日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 民初 586 办案中心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夏文冠 15 时 保证责任; 号 第二法庭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30 分 4 、 依 法 判 令 华 夏 文冠 向 原 告 支 付 本 金 300,000.00 元及利息 16,120.00 元(自 2018 的债务利息。 年 5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7.80%暂计至 2019 案件受理费 6,191.00 元,由赵艳芹负担 149.00 年 1 月 21 日,248 天,实际应付至清偿之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 6,042.00 元,限 日);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下述合计人民币 627,771.00 元):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林 (2019) 同孚实业、 年4月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雪红支付认购本金 600,000.00 元及利息(其中以 闽 0526 冠福实业、 德化法院 18 林雪红 23 日 人民币共计 600,000.00 元整; 本金 45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18 民初 587 冠福股份、 第三法庭 10 时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 2018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7.50%计算; 号 华夏文冠 30 分 年 5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以本金 15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25 22 (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 450,000.00 元为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7.50%计算)。 基数,截至 2019 年 1 月 1 日的利息为人民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币 20,990.00 元,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按 清偿责任。 年息 7.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 计算方法:原投资收益*每日万分之六的利 业追偿。 率*逾期天数); 4、驳回林雪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 150,000.00 元为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基数,截至 2019 年 1 月 1 日的利息为人民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币 6,781.00 元,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按年 利息。 息 7.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计 案件受理费 10,010.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 算方法:原投资收益*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 股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 *逾期天数); 纳。 4、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证费); 5、请求判令冠福实业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 担补充清偿责任; 8、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讼费用。 23 1、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归还原告本金 500,000.00 元;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李 2、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利息 再力支付认购本金 5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20,807.00 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8 日的利息, 8.30%计算)。 按照年化收益率 8.30%【计算至 2018 年 12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月 8 日,计算公式为 5000,000.00*8.30% 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 /365*183=20,807.00 元】; 2019 3、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逾期 实业追偿。 (2019) 德化法院 同孚实业、 年 5 月 付款的利息 3,434.00 元,以上述金额为基 3、驳回李再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闽 0526 基层法庭 19 李再力 华夏文冠、 29 日 数,自 2018 年 12 月 9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民 824 办案中心 冠福股份 16 时 日止,按照年化收益 8.30%【暂计算至 2019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初号 第二法庭 00 分 年 1 月 7 日,计算公式为 163,500.00*9.00%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365*9=3,434.00 元】; 的债务利息。 上述金额合计:524,241.00 元。 案件受理费 9,043.00 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 4、判令原告对华夏文冠关于福建冠福实业 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诉请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5、判令冠福股份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判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