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0-30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资料,
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认真审核了拟聘任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
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
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事前认可变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
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正华) (陈雪娇) (丁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