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中《关于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需要,能够独立对公 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正华) (陈雪娇) (丁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