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1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
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本
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
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差错
更正事项。
二、对公司不再将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易”)主办
券商披露的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及2021年2月下旬至今一卡易相关失控事实,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对一卡易已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并已实质失
去控制。公司不再将一卡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目前对一卡易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不再
将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范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蔡正华 陈雪娇 丁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