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2-03-14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及支付报酬议案》等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在公司2011年度审计工作中,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体现了良好的职业
规范和操守。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2012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建议2012年度审计报酬为人民币50万元。
二、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规定、2011 年度公司经营情
况等,经审核,我们认为,2011 年度,在公司工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发放是符合公司绩效考核指标及相关规定的。
三、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无对外担保、违
规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占 50%以下股份的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对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章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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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
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同意公司编制并经董
事会审核通过的《关于 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签名): 袁 桐
李 淳
柳木华
屈文洲
签署时间: 201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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