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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年3月)2012-03-1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次修订稿)
             (经2012年3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及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对审计委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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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向董事会报告或提请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室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并将相关审核意见报董事会

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建议或意见;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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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提议召开。审计室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含

会议召开当日)将会议通知及议案送达全体委员(可采用通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审计室负责人记录、审计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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