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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年3月)2012-03-1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次修订稿)

             (经2012年3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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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由公司资产经营部、财务部、研发中心组成的工作
小组准备,并由资产经营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相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报送工作小组;

    (二)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总经理签发立项意见书,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工作小组编制详细的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规定编制议案提请战略委员会开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规定编制议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及议案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含会议
召开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不能出席的,可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至少经两名委员通

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或现场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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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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