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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4-06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2-015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 开始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 9 号公司三楼第
五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40,182,7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0%。
    8、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该议
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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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该议
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该议
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该议
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以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600,396,16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
金红利 1.50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 90,059,424.00 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
配利润留存。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该议
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 2011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该议
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该议
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该议

                                     2
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许志刚律师、冯成亮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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