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4-06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莱宝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
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2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朗山二路 9 号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召开。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240,182,79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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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以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600,396,16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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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 1.50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 90,059,424.00 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
利润留存。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 2011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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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许志刚
冯成亮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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