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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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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莱宝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
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2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朗山二路 9 号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召开。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240,182,79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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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以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600,396,16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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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 1.50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 90,059,424.00 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
利润留存。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 2011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240,182,7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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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许志刚



                                                    冯成亮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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