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2012-04-23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2-021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基本情况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包括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机电”)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

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2012 年 4 月 23 日,公司与中国机电签
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中国

机电承诺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数量区间 920 万股(含本数)~

2,700 万股(含本数)。按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数上限 12,000 万股测算,中国机电拟

认购股份数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上限)的 7.67%~22.5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机电持有公司股份 134,908,1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2.47%,系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按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数上限 12,000

万股测算,公司总股本将增加到 720,396,160 股;按中国机电认购股份数量区间测算,

中国机电将持有股份 144,108,123 股~161,908,123 股,预计将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 20.00%~22.47%。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中国机电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详情见编号为 2012-022 公司

公告),上述合同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仍需经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中国机电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乙方: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公司关联方)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89,385 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剑

    2、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甲乙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每股 14.58 元人民币);乙方
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同意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认购对象
以相同的价格认购。乙方承诺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数量区间 920 万股
(含本数)~2,700 万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如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将由甲方董事会根据甲方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
保荐机构协商后作相应调整。

    3、认股款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认购
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其发行的标的股份,并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
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
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标的股份及限售期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甲方应尽快完成本次认购的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登记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与本次认购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乙方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标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

    5、生效条件
    本合同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2
     (1)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2)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6、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
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依本合同约
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
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三、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机电签署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

同》。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4 月 2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