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1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 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2012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下 称“中国机电”)提交的《关于提议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期召开 2012 1 法律意见书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议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2012 年 5 月 25 日召开。 2012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同意本次股东大会 延期至 2012 年 5 月 25 日召开。2012 年 5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延期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 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 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 2012 年 5 月 25 日 14:30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 9 号公司三楼第五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240,039,967 股。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2 法律意见书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9 人,代表股份 5,333,969 股。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 人,代表股份 245,373,936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245,073,296 股同意,280,880 股反对,19,76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5%。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议案》 中国机电持有公司股份 134,908,1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2.47%),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系公司关联方。鉴于中国机电决定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 机电此次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机电授权 代表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回避对该议案表决。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其合计持有(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0,465,813 股)逐项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表决结果:110,165,173 股同意,297,64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300,040股反对,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 法律意见书 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以上通过。 (5)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以上通过。 (6)限售期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发行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以上通过。 5 法律意见书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以上通过。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的议案》 中国机电持有公司股份 134,908,1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2.47%),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系公司关联方。鉴于中国机电决定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 机电此次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机电授权 代表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回避对该议案表决。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其合计持有(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0,465,813 股)表决: 表决结果:110,165,173 股同意,280,880 股反对,19,76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78%。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国机电持有公司股份 134,908,1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2.47%),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系公司关联方。鉴于中国机电决定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 机电此次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机电授权 代表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回避对该议案表决。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其合计持有(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0,465,813 股)表决: 表决结果:110,165,173 股同意,280,880 股反对,19,76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78%。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 法律意见书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中国机电持有公司股份 134,908,1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2.47%),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系公司关联方。鉴于中国机电决定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 机电此次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机电授权 代表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回避对该议案表决。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其合计持有(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0,465,813 股)表决: 表决结果:110,165,173 股同意,280,880 股反对,19,76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78%。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245,073,296 股同意,280,880 股反对,19,76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5%。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许志刚 莫海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