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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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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1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

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2012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下

称“中国机电”)提交的《关于提议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期召开 2012


                                     1
                                                                     法律意见书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议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2012 年 5 月 25 日召开。


    2012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同意本次股东大会

延期至 2012 年 5 月 25 日召开。2012 年 5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延期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

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

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


    2012 年 5 月 25 日 14:30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 9 号公司三楼第五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240,039,967 股。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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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9 人,代表股份 5,333,969 股。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 人,代表股份 245,373,936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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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245,073,296 股同意,280,880 股反对,19,76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5%。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议案》

    中国机电持有公司股份 134,908,1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2.47%),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系公司关联方。鉴于中国机电决定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
机电此次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机电授权
代表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回避对该议案表决。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其合计持有(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0,465,813 股)逐项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表决结果:110,165,173 股同意,297,64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300,040股反对,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
                                                                 法律意见书



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以上通过。

   (5)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以上通过。

   (6)限售期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发行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以上通过。


                                   5
                                                                 法律意见书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110,165,173股同意,297,640股反对,3,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78%。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以上通过。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的议案》

    中国机电持有公司股份 134,908,1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2.47%),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系公司关联方。鉴于中国机电决定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
机电此次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机电授权
代表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回避对该议案表决。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其合计持有(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0,465,813 股)表决:

    表决结果:110,165,173 股同意,280,880 股反对,19,76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78%。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国机电持有公司股份 134,908,1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2.47%),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系公司关联方。鉴于中国机电决定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
机电此次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机电授权
代表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回避对该议案表决。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其合计持有(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0,465,813 股)表决:

    表决结果:110,165,173 股同意,280,880 股反对,19,76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78%。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
                                                                 法律意见书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中国机电持有公司股份 134,908,1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2.47%),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系公司关联方。鉴于中国机电决定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
机电此次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机电授权
代表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回避对该议案表决。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其合计持有(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0,465,813 股)表决:

    表决结果:110,165,173 股同意,280,880 股反对,19,76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78%。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245,073,296 股同意,280,880 股反对,19,76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5%。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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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许志刚



                                                  莫海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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