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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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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理念,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目的
    制定本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第二条 制定原则及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听取投资者(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将积极实行以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此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健全公司利润
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未来三年,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将实行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制度,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2012-2014 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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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
定是否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的情况下,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此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
续稳定增长或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时,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
度,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
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3、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
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
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2、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
通过。若公司当年度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监事会应就相关
政策、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并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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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
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 / 2 以上通过。
    6、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当降低前述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
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形。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
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会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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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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