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以下合称“通知”)的规定及要求,我们作 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 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意见: 经核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 计和当期无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公司占 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袁 桐 李 淳 柳木华 屈文洲 签署时间:2012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