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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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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莱宝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2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9:3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
业园区朗山二路 9 号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第五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235,705,3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9.2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法律意见书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浙江金徕镀膜有限公司厂区搬迁、购买土地及拟签署《搬迁补
偿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235,705,3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浙江金徕镀膜有限公司与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
《电容式触摸屏模组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235,705,3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浙江金徕镀膜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电容式触摸屏模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235,705,3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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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冯成亮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