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2-1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莱宝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1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
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2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3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朗山二路 9 号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召开。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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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232,279,74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8.6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279,74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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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许志刚
冯成亮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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