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2-12-11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2-050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30 开始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 9 号公司三楼第
五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32,279,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69%。
8、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279,74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该议
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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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许志刚律师、冯成亮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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