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13-03-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
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对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12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效批准。

      (二)2012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2〕1702 号文核准发行
人本次发行。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和许可程序。

      二、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2013 年 2 月 21 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83 名特定对象发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下称“《认购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认
购。上述特定对象包括:截至 2013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发行人关于本
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向发行人、主承销商书面表达过认购意向的 28 名投资者;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 家证券公司和 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

      (二)申购报价

      2013 年 2 月 26 日 9:00-11:30,在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下,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收
到 12 家特定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申购价格(元)   申购数量(万股)

  1          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           ——              1,220

                                                    19.50             1,220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50             1,220
                                                    17.50             1,220


                                            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9.00            1,560
  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00            2,630
                                                  17.00            3,730
                                                  17.80            1,220
  4                        何剑锋                 16.50            1,360
                                                  15.50            1,450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50            1,750


  6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61            1,220

                                                  16.52            1,220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12            1,220
                                                  15.12            1,220

  8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50            1,220


  9                 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6.50            1,220


  10              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22            1,220


  11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63            1,220


  1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45            1,220


       根据《认购邀请书》,除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下
称“中国机电”)、证券投资基金外的每一认购对象参加本次申购应缴纳履约保证金
2,000 万元。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划款凭证应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 11:30 前传真至主承
销商处,并保证履约保证金在 2013 年 2 月 26 日 15:00 前全额汇至本次发行申购款项
缴款专用账户。经核查,上述 12 名特定投资者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中国机电、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均按约定
缴纳保证金。上述 12 名特定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其中中国机电未申报
具体价格,其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

       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认购对象的有效报价,按照
《认购邀请书》确定的优先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6.52 元/股。具体配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售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数量   获配股数   占发行后总
序号              发行对象
                                          (元)   (万股)   (万股)     股本比例

 1       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     ——      1,220      1,220       1.73%

                                         19.00      1,560
 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00      2,630      3,730       5.28%
                                         17.00      3,730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50      1,750      1,750       2.48%


 4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61      1,220      1,220       1.73%

                                         19.50      1,220
 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50      1,220      1,220       1.73%
                                         17.50      1,220
                                         17.80      1,220
 6                 何剑锋                16.50      1,360      1,220       1.73%
                                         15.50      1,450
                                         16.52      1,220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12      1,220       182        0.26%
                                         15.12      1,220

                   合   计                ——      ——       10,542     14.94%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
书》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缴款与验资

       截至 2013 年 3 月 1 日,上述 7 家发行对象向主承销商指定账户缴付了全部申购
款。2013 年 3 月 4 日,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众会字(2013)
第 2698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申购款资金到位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根据该《验
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3 月 1 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设的专项账户收到本次发
行获配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 1,741,538,400 元。

       2013 年 3 月 4 日,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
申购款。2013 年 3 月 5 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瑞岳
华验字[2013]第 0051 号《验资报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验。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
1,741,538,4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41,836,188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699,702,212 元。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 2012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国机电在内的不超过十名(含本数)特定对象,除中
国机电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
以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机电、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何剑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7 名特定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
条件,并且未超过十名。

     上述发行对象中,中国机电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其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第一
大股东及其股东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发行人与发行对象
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本所认为,该等文书依照《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制作,该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发行人股
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
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许志刚)




                                                  (莫海洋)




                                                     2013 年 3 月 1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