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 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对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12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效批准。 (二)2012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2〕1702 号文核准发行 人本次发行。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和许可程序。 二、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2013 年 2 月 21 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83 名特定对象发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下称“《认购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认 购。上述特定对象包括:截至 2013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发行人关于本 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向发行人、主承销商书面表达过认购意向的 28 名投资者;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 家证券公司和 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 (二)申购报价 2013 年 2 月 26 日 9:00-11:30,在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下,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收 到 12 家特定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申购价格(元) 申购数量(万股) 1 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 —— 1,220 19.50 1,220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50 1,220 17.50 1,220 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9.00 1,560 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00 2,630 17.00 3,730 17.80 1,220 4 何剑锋 16.50 1,360 15.50 1,450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50 1,750 6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61 1,220 16.52 1,220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12 1,220 15.12 1,220 8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50 1,220 9 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6.50 1,220 10 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22 1,220 11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63 1,220 1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45 1,220 根据《认购邀请书》,除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下 称“中国机电”)、证券投资基金外的每一认购对象参加本次申购应缴纳履约保证金 2,000 万元。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划款凭证应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 11:30 前传真至主承 销商处,并保证履约保证金在 2013 年 2 月 26 日 15:00 前全额汇至本次发行申购款项 缴款专用账户。经核查,上述 12 名特定投资者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中国机电、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均按约定 缴纳保证金。上述 12 名特定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其中中国机电未申报 具体价格,其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 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认购对象的有效报价,按照 《认购邀请书》确定的优先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6.52 元/股。具体配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售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数量 获配股数 占发行后总 序号 发行对象 (元) (万股) (万股) 股本比例 1 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 —— 1,220 1,220 1.73% 19.00 1,560 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00 2,630 3,730 5.28% 17.00 3,730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50 1,750 1,750 2.48% 4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61 1,220 1,220 1.73% 19.50 1,220 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50 1,220 1,220 1.73% 17.50 1,220 17.80 1,220 6 何剑锋 16.50 1,360 1,220 1.73% 15.50 1,450 16.52 1,220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12 1,220 182 0.26% 15.12 1,220 合 计 —— —— 10,542 14.94%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 书》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缴款与验资 截至 2013 年 3 月 1 日,上述 7 家发行对象向主承销商指定账户缴付了全部申购 款。2013 年 3 月 4 日,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众会字(2013) 第 2698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申购款资金到位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根据该《验 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3 月 1 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设的专项账户收到本次发 行获配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 1,741,538,400 元。 2013 年 3 月 4 日,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 申购款。2013 年 3 月 5 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瑞岳 华验字[2013]第 0051 号《验资报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验。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 1,741,538,4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41,836,188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699,702,212 元。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 2012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国机电在内的不超过十名(含本数)特定对象,除中 国机电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 以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机电、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何剑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7 名特定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 条件,并且未超过十名。 上述发行对象中,中国机电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其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第一 大股东及其股东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发行人与发行对象 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本所认为,该等文书依照《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制作,该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发行人股 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 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许志刚) (莫海洋) 2013 年 3 月 1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