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3-03-21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2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等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
且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规
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公司2012年度审计工作中,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
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该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建议2013年度审计报酬为人民币
65万元,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就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意见:
(1) 同意提名臧卫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 同意提名陈振龙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3) 同意提名聂鹏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4) 同意提名赖德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5) 同意提名李文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6) 同意提名潘橙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7) 同意提名李绍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8) 同意提名杜小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臧卫东、陈振龙、聂鹏、赖德明、李文成、潘橙、李绍宗、杜小华
1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的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员任
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就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发表如下意见:
(1) 同意提名李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 同意提名柳木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同意提名屈文洲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4) 同意提名张百哲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李淳、柳木华、屈文洲、张百哲的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
《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规定、2012 年度公司经营情
况等,经审核,我们认为,2012 年度,在公司工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发放是符合公司绩效考核指标及相关规定的。
五、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第二次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鉴于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事宜顺利完成、致使公司净资产大幅增加,为科学、
合理地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绩效及薪酬,有效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经审核,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第二次修订稿)》,
并同意将该修订稿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垫付购买设备款人民币 10.28 万元。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累计和当期无对外担保、违规担保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公司 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对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章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的执
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
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同意公司编制并经董
事会审核通过的《关于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签名): 袁 桐
李 淳
柳木华
屈文洲
签署时间: 2013 年 3 月 2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