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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3-21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3-008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1702 号文核准,深圳莱宝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 7 名特定
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542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741,538,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99,702,212.00 元。公司此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3 月 4 日全部到账,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 005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通证券”或“丙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称为“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201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分别与海通证券、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依据有关规定,现将本协议签署的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 338040100100175740,截止 2013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1,100,000,000.00。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体化电容式触摸屏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智能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1,100,000,000.00 元,甲方承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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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智能定
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11014256444308,截止 2013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603,657,632.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体化电容式触摸屏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用于支付甲方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发行费用
(含应支付的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股份登记费及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共计
¥3,955,420.00 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军、刘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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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4 年 12 月 31 日)
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签
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签订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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