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3-04-17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五届一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总经理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李绍宗先生的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续聘李绍宗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续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杜小华先生的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续聘杜小华先生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王士敏先生、杜小华先生、刘瑞川先生、刘金利先生、梁新
辉先生的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上述人员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并同
意续聘梁新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淳 柳木华
屈文洲 张百哲
签署时间:201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