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 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 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3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30,本次股东大会在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会议室召开。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深圳Shenzhen 广州Guangzhou 武汉Wuhan 成都Chengdu 香港Hong Kong 东京Tokyo 伦敦London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245,407,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7%。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部分监 事;(3)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 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 2012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45,407,18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 2012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45,407,18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45,407,18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245,407,18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245,407,18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2012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表决结果:245,407,18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7.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累计投票的结果为: 7.1 选举臧卫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7.2 选举陈振龙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7.3 选举聂鹏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7.4 选举赖德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7.5 选举李文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7.6 选举潘橙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7 选举李绍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7.8 选举杜小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7.9 选举李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7.10 选举柳木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7.11 选举屈文洲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7.12 选举张百哲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上述表决结果,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 12 人组成, 分别是董事(非独立董事)8 人:臧卫东、陈振龙、聂鹏、赖德明、李文成、潘 橙、李绍宗、杜小华;独立董事 4 人:李淳、柳木华、屈文洲、张百哲。 8.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累计投票的结果为: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1 选举刘健超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8.2 选举卜令秋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45,407,18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当选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上述表决结果,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 中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分别是刘健超、卜令秋;另外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245,407,18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第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245,407,18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245,407,18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第八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245,407,18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经表决,上述 1-11 项议案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 12 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 赖继红 经办律师:___________ 许志刚 ___________ 娄曲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6